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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气球管理)
单位:丽水市气象局 地址:市区后甫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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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能)类别 |
主要执法依据 |
举报(联系)电话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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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4.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5.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
6.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7.施放气球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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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967
2177304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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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2133967
2177304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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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2133967
2177304 |
政策法规处 |
(行政执法 — 防雷管理)
单位:丽水市气象局 地址:市区后甫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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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能)类别 |
主要执法依据 |
举报(联系)电话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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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2.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3.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4.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5.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
6.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7.防雷装置拒绝接受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8.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9.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
2133967
2177304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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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资质、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133967
2177304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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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1.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2.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3.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未经备案承接本市防雷工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
2133967
2177304 |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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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 |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
2133967
2177304 |
政策法规处 |
(行政执法 — 探测环境保护)
单位:丽水市气象局 地址:市区后甫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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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能)类别 |
主要执法依据 |
举报(联系)电话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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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3.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2177374
2133967 |
业务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
(行政执法 — 气象信息、资料管理)
单位:丽水市气象局 地址:市区后甫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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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能)类别 |
主要执法依据 |
举报(联系)电话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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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
2.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3.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4.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5.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6.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7.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8.用户擅自转让气象信息。
9.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10.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11 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12.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2177374
2177304
2133967 |
业务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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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罚款:
虚拟气象信息进行宣传、报道。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
2133967
2177304
2133967 |
业务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 |
(行政执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单位:丽水市气象局 地址:市区后甫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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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职能)类别 |
主要执法依据 |
举报(联系)电话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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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2177374
2133967 |
业务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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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取消作业资格:
1.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2.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4.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2177374
2133967 |
业务科技处
政策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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