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近日,丽水市本级出台《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而未能入学和面临辍学的市本级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当年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二是明确资助额度。凡符合《办法》规定一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凡符合二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根据贫困等级可享受每学年200—2400元不等的补助;凡符合三类贫困生条件的大学新生可在生源地和就学地的商业银行按有关程序申请在校期间每年6000元的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负担)。
三是实行严格的审批和公示制度。贫困学生补助对象确定、补助标准核定由所在学校根据学生所提供的经村委会、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过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核定补助等次,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在学校公示7天后报市教育局审批;高校由各系确定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是实行“教育券”制度。贫困学生助学统一实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上注明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期限,“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贫困学生,学生交学校充抵相关费用,由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结算,高校贫困学生“教育券”由高校具体负责发放。
五是加强助学金的管理。市、区分别设立贫困学生助学金筹资专户,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助学金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