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该市出台了《龙泉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办法规定每年将安排80余万元医疗救助资按以下标准对城乡困难人员进行医疗救助:一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和市重点优抚对象所发生的医院医疗费用,经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或单位报销及赔偿部分之后,自付部分超过2000、10000、20000元以上分别给予救助20%、25%和30%;二是对特困残疾人员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给予适当救助;三是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住院或患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的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自付超过2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标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