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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产权登记明起实施新规



日前从市房管处获悉:明日(2007年1月1日)起,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将不再由一方进行登记,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按共有的房产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以往大部分市民都不习惯按共有的房产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也不强求。按照规定,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当房屋以夫妻一方或家长、户主的名义登记后,在财产处分时极容易发生纠纷。

实行新的房屋产权登记方法后,夫妻共有的房产将由双方共同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共有权登记申请报告等。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或者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以及双方按份共有的(如女方占三分之二、男方占三分之一等),则还需提供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

对于以前产权证书上记载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当事人也可凭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明申请更改。房产共有的家庭将多领取一本《房屋共有权证》。2007年1月1日以后登记的房产,在进行处分(如转让或抵)时,登记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将要求共有人一起到登记部门签字;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产,则只需要登记的产权人一方在登记文件上签字。

市房管处负责人认为,按照新方法登记的房产在进行处分时,将更为方便,并且不易产生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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