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的通知》、《法治浙江建设考核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至2026年9月26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映意见、建议。
1.信函邮寄: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北路6号,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收,邮政编码:323000。
2.联系电话:0578-2317989、2318717。
附件:
附件1: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修订《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docx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8月26日
发布时间:2026-08-27
截止时间:2026-09-26
打
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