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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08-12178 文号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08-05-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2 16: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丽教职成〔2005〕3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市教育局制订了《丽水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告知我局。

二○○五年五月二日


丽水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工作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
  第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第五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培训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
  第七条 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的教师必须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规格相适应,一般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专任教师占50%以上;聘任在职教师,须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八条 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市本级和莲都区办学须具有正当的办学启动经费1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在5万元以上。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办理暂住户口,并要有相应的资产作为担保。
  第九条 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要有房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证明;凡租借的校舍,租期在五年以上。主要教育设施都应具备。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不能作教学用房使用。
  第十条 有比较完善的办学章程。办学章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
  3.办学规模、层次;
  4.学科门类的设置;
  5.教育形式、内容;
  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8.举办者与培训机构间的权利、义务;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拟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表述要确切。使用名称要规范,并使用全称。丽水市教育局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冠以“丽水市”字样,县(市、区)审批的,须冠以“××县(市、区)”字样,不得使用有关所禁止的标志名称。办学规模在6个班级以上的教育机构,可命名为“培训学校”、“培训中心”;未具备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可给予筹办期,筹办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举办者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情况报告;
  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3.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件;单位申办的应提交该单位的法人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拟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聘机构负责人和所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技术职务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履历表;
  5.办学场地证明: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示意图及消防合格证明、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6.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办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7.拟开设专业、课程设置的办学方案。

第十三条 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县(市)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市区社会组织和个人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对申报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给予认真审核,并实地考察办学场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的答复,批准同意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第十四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向社会招生。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持有办学许可证和筹设批准书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年检。参加年检时须提交《年检报告书》,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一年来的办学情况(毕、结业人次以办理证书为准);下一年招生计划;专职负责人、专兼职教师,现有教学场地等变动情况,财产及财务收支情况等。报告须经法定代表负责人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准予继续办学;年检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年检不合格的予以停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视同停办处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培训工作应当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办学具有特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支持与鼓励。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检定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教育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2.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变造和擅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4.擅自改变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一年度内未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6.违规刊登招生广告,采用瞒上欺下、弄虚作假、有偿招生等非法手段招揽生源的;
  7.严重损害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
  8.其他按有关规定,登记手续、材料组织严重不完备的。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如需修改章程,变更名称、性质、层次、类别、校址,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改变隶属关系等,应按审批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