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级部门专栏 >> 市红十字会 >> 学习平台
丽水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
时间:2008-08-08 10: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丽水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

丽红〔2007〕11号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

现将《丽水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贫困孕产妇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母婴平安,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生存健康权益,根据丽水市城乡贫困孕产妇现状,丽水市红十字会在“2007红十字博爱周”期间,开展了为贫困孕产妇募捐活动,共募集款物20.4万元,其中物资8.2万元(已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陆续发放给贫困孕产妇),款12.2万元。为更好地使用这笔善款,让真正贫困的孕产妇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助对象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孕产妇(以下简称贫困孕产妇)。

2、因严重妊娠并发症、并发症危及孕妇生命需进行紧急救治所造成的医疗机构欠费,经多方追缴无效的。

二、救助项目

对贫困孕产妇自确诊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住院分娩和救治等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5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支付额度不超过2000元;经生育救助后,因怀孕合并其他疾病危及生命,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不含)以上的,可按医疗费10-20%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无证行医所发生的费用不在补助之列)。

四、救助程序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孕产妇,检查治疗费用原则上由孕产妇本人先垫付,就诊后由孕妇本人或家属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孕产妇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收据,到其户口所在地妇幼保健院所领取救助申请表,填写“丽水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

2、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审核其申请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丽水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当地红十字会。当地红十字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相应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其他原因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贫困孕产妇所发生的上述医疗保健费用,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剩余部分按照以上救助标准和程序给予生育救助。

4、定点孕产妇保健和产科医疗单位为因有严重妊娠并发症、并发症危及生命安全的贫困孕产妇进行的紧急救治后所造成的医疗欠费,经多方追缴无效的,医疗单位填报《丽水市医疗机构孕产妇抢救欠费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报当地红十字会。县(市、区)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根据本县(市、区)贫困孕产妇资金使用结余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助决定。

五、县(市、区)红十字会为救助贫困孕产妇募集款不跨县使用,由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批。

六、需要使用市红十字会为救助贫困孕产妇募集款的,由县(市、区)红十字会签署意见后报市红十字会审批。

七、本暂行办法由丽水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