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32j/2011-11520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地税局 |
成文日期 | 2011-0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各类生产、经营纳税人和除国家机关及个人外的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各类扣缴义务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程序
1.开业税务登记
法定期限: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其他纳税人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向提供证件和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日内,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解释说明。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条件: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注册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网址)等。
(2)登记地点: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3)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证件: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或其他机关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4)地方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依法如实填写并交回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5)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地方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并对不便收回的发票就地予以封存。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开始,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批后,方可延期。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4.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扣缴税务登记
法定期限:自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向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扣缴义务人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解释说明。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和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宜时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3年更换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5.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除按规定不需要零申报的以外,都必须依照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二)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地税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申报应报送的材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使用的范围:
1.纳税人凡取得地方税应税(包括免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2.纳税人收购未税矿产品、农业产品以及其他产品和货物所需使用的收购发票,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3.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业务以外的款项收支业务,凡涉及计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费用、财务列支费用的,必须使用或索取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
4.纳税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5.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包括免税)收入,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二)发票领购的程序
1.新开业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购领证。然后凭发票购领证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因停业而被缴销、封存发票、发票购领证、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先提出复业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还封存的发票、发票购领证、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
3.验旧购新发票的纳税人,应将使用完(或使用期已满)的发票存根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然后用票单位或个人凭发票验旧购新审批单、发票购领证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新发票。
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三)具名发票的印制
纳税人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用票单位,可以自行草拟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即具名发票)式样,填写发票印制申请书,将其格式一并报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后,填制发票印制通知单,交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
四、定期定额核定
(一)地方税务机关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和“定期定额的计算方法”并向外公布。
(二)业户根据“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号入座,并按照定额计算方法自行计算、申报定额。
(三)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对业户申报的定额材料和生产经营状况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复评和审批。
(四)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核定定额,下达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执行。
(五)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制发《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给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将定额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计算方法、业户的定额情况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纳税人分类管理
(一)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依法纳税程度,将纳税户划分为A类纳税户、B类纳税户、C类纳税户。
(二)纳税人等级划分每年评定一次。对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A、B类纳税户,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降级管理。
(三)A、B、C类纳税人,按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实行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库办法。
六、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中的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对纳税人在发票上的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与处罚听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一)税务行政复议
1.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人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管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申请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4.被申请人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2)受理
对符合法律条件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
7.复议审查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8.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9.行政复议决定作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0.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
(2)限期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的决定;
11.复议决定的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税务行政赔偿
1.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财产权而引起的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取得赔偿:
(1)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
(3)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4)税务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害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越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
(6)其他违法行为。
2.赔偿请求人
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要求行政赔偿的受害人。
3.赔偿义务机关
(1)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地方税务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4.申请赔偿期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5.税务行政赔偿提起方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作出赔偿决定期限
负有赔偿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赔偿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采取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原则。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1.听证范围
地方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申请时限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3.通知听证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4.工作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5.听证人员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人员分别为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税务稽查管理
一、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的税务检查内容和手段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地方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地方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八)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九)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二、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一)地方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地方税务机关派出的检查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亲、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三)地方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开付清单,并在30日内完整退还。
(四)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五)地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六)地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审批
一、税务审批项目
(一)营业税
1.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提供学历和无学历的教育劳务)。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2.“四技”业务
减免条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证明;(3)有关合同;(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0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3.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学校、党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4.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3)民政部门的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5.医疗劳务、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执业登记证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是。
6.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7.随军家属就业服务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部队有关证明;(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是。
8.个人销售的普通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报告;(2)房屋买卖合同;(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9.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资产负债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二)企业所得税
1.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2.劳动就业服务(安置)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3.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并有军以上(含军)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4.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报送资料:(1)减免税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5.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6.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7.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9.国有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2)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
(3)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6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0.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件日。
11.技术贸易部分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的名单。(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2.校办企业
减免条件: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对我省非教育部门所办,但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所属的校办工厂,可享受校办工厂税收优惠政策。)
(5)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厂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的所得。
(6)原有校办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按学校投资的部分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减税比例按学校出资股本(股份)的比例确定。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校办企业界定、年检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其中党校办企业自1995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3.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4.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问题
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6.青少年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7.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8.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2005年底。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19.总机构管理费计提
报批(核)条件: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报送资料:(1)申请提取管理费报告;(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4)企业本年度上半年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5)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以及费用增减情况说明等有关资料。
执行期限:1996年度起。
审批(核)权限与期限: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市范围内,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省并且跨市县的,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超过1000万元(含)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0.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计提
报批(核)条件: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报送资料:(1)集团公司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报告;(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3)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4)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5)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6)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审批(核)权限与期限: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同一市范围内,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同一省并且跨市县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即收即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报批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包括除财政拨款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查账征收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报送资料:(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2)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核准权限与期限: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核准);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核(核准);总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核准)。按项目分项核准,即报即核。
(三)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年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2)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3)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报送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报送资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
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4)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报送资料:(1)《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核准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即报即批。
5.个人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报送资料:(1)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
核准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即报即批。
(四)房产税
1.纳税人房产税减免
减免条件: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报送资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车船使用税
1.纳税人车船使用税减免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报送资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审批权限和期限: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六)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
报送资料:1.企业减免申请;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时限:长期。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次年四月底前审批完毕。
(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减免条件: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报送资料:1.企业申请减免报告;2.《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减免金额3万元以下,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延期纳税申报
报批条件:1.按期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2.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报送资料: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说明材料。
申请时间:1.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2.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自收到申请纳税申报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相关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十一)延期缴纳税款
报批条件: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申请时间: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审批权限和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审批办理程序
(一)符合审批、审核、报批等条件的,可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征管局或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并按不同项目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征管局逐项核实,根据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逐级审核、报批;
(三)主管地税机关同意的批复送达后,企业凭地税机关的批文办理税款退还、减免税、费用计提等相关手续。企业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前,应按规定缴税。
税务举报
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12366或0578-2112388;邮编:323000;通讯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
二、举报受理范围
凡我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下税务违法行为均属于举报受理的范围:
(一)偷税行为:
(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三)骗取减税、免税行为;
(四)抗税行为;
(五)私自印制、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案件以及丢失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隐瞒不报的行为;
(六)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以上税务违法行为均包括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基金(费)。
三、举报中心工作纪律
(一)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举报人服务。
(二)接受口头举报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让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三)接受电话举报的.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四)不属于本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举报中心或其他机关反映,做好解释工作。
(五)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及无关人员,应当回避。
(六)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保密。
(七)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人。
(八)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九)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
四、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报可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姓名、身份和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可以不署名或要求举报中心予以保密。
(二)举报人应当尽可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税务违法事实依据。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在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举报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了解情况。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由各级举报中心管理,举报人应向举报中心反映情况。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举报案件查结后,举报人可向具体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询问查处结果,税务部门有义务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五、举报承诺
地方税务局受理的一般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在受理后60日内将案件检查处理执行完毕,对个别案情复杂,时限需适当延长的,需报经领导同意。
六、举报奖励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凡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举报有功单位和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二)举报奖励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地方税务局支付。
(三)对举报人奖励金额的确定,根据案件大小,举报内容的真实、详细程度,及对查案贡献大小,占用时间多少,配合是否积极等方面综合考虑。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第一署名者领取。
(五)举报奖励不适用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该案件查结后(指处理决定书已下达且税款和罚款已入库)三十日内,根据举报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具体奖励金额。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举报中心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七)受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核发单位。
(八)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或税务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九)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服务承诺
纳税人办理下述涉税事项,在条件符合、手续齐备、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地税机关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理。
一、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30分钟内办结;其他纳税人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偷、欠税的纳税人除外)。
(三)外来企业申请办理报验登记,于受理后1小时内办结。
(四)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验证手续,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发票管理
(一)首次申请购领发票,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验旧购新发票,在查验已用发票无误后30分钟内办结。
(三)临时经营申请填开发票,符合规定的,于受理后20分钟内办结。
(四)申请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于受理后20分钟内办结。
(五)因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改版等事项,需办理发票缴销的,于受理后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申请印制具名发票,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纳税申报
(一)上门纳税申报,于受理后15分钟内办结。
(二)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在网络、线路畅通情况下即时办理。
(三)逾期纳税申报,于受理后30分钟内办结。
(四)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于受理后20分钟内办结。
四、税款征收
(一)正常的税款缴纳或解缴,于受理后20分钟内办结。
(二)逾期申报的税款缴纳或解缴、违章罚款的缴纳,于受理后1小时内办结。
(三)缴纳保证金,于受理后20分钟内办结。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五)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在结清税款前提下,于受理后1个小时内办结。其中:申请退还二手房交易纳税保证金,手续齐全的,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税务咨询
(一)电话咨询,即时回答。
(二)面谈咨询,即时回答。
(三)应发所需资料,即时发放。
(四)须请示上级的,在上级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咨询人。
六、待批文书
(一)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纳税申报的,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于上级地税机关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申请减免税的,于受理后1个月内答复或转报上级地税机关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提出停业申请的,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提出复业申请的,于受理后10分钟内办结。
(五)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核定应纳税营业额的,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定完毕。
(六)申请确认办税员资格或变更办税员的,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临时办税员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办妥办税员证。
(七)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的,于受理后1个月内办结;地税机关多征税款需退还的,应于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退还。
(八)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核定纳税人类别的,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为规范与工作纪律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投拆监督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设立投诉箱和投诉电话,实行投诉受理承诺,一般情况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查处。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查处。对投诉处理结果需要答复的,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本局处理不满意者,可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电话:2098357 2098358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
投诉电话:
1、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669098
2、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669198
3、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2669299
4、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 2669303
5、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2669168
纳税特服号——“12366”(可在全省范围内任一地点,直接拨打;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语音自助服务和每个工作日的人工座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