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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32j/2011-11521 文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丽水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1-04-01 11:45: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财政局政务公开事项
发布时间:2011-04-01 11:4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1、预算收支安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本级人代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各部门。
2、预算内经费拨款。预算单位经常性经费拨款,在预算指标未下达之前,按上年度经常性指标平均数预拨;待指标下达后,按全年经常性指标与予拨经常性经费之差的平均数拨付,经常性经费于每月6日前拨付,遇“五.一”“十.一”等特殊节假日提前拨付。专项经费由用款单位提供用款计划及《拨款申请单》一式二份,财政按项目用款进度审核拨付资金。特殊款项,特事特办。
   (以上1-2项;责任处室:预算处;电话:2669229,2669226)
    3、《票据准购证》申领发放。单位申领《票据准购证》需提供以下资料:① 收费许可证复印件;② 省级以上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③ 经办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复印件;④ 单位介绍信;⑤法人登记证或机构成立批文复印件;符合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
    4、财政票据购买(领用)、结报和核销。行政事业单位凭《票据准购证》购领财政票据,购买量为单位一个月的正常用票量,实行即到即购(领);结报和核销在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进行,购领单位持《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结报表》与财政票据存根联到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相应窗口结报,然后即时购领财政票据。
    5、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申报审批。预算单位需开立有关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②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其他相应证明材料;③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预算单位持批复书,在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具体手续。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局备案。
    6、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核。 预算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收入:①年度预算计划批准的经费支出,单位填制《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或《经营服务性收入领拨单》一式二份,于每月10日前送综合处,资金到位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交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②未经年度预算计划审批的支出,单位到相关处室办理支出审批手续,经财政局领导批准后,填制《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或《经营服务性收入领拨单》一式二份,综合处接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交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
    暂存款、往来款等款项:单位填制《往来款领拨单》一式二份并附有关凭证送综合处,手续齐全、资金到位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交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
     解缴上级与拨付下级的收费分成部分:单位提供有关依据、填写《资金划转通知书》送综合处,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局领导审批后,交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拨付。
    7、即开型(大奖组)彩票销售审核。 彩票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请报告;②彩票销售方案,包括销售时间、地点、规模、设奖方案(含二次开奖)、销售方式、组织机构等。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
   (以上3-7项,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电话:2669266  2669270)
 8、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各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纸、工程预(结)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报送后,财政局按工程量大小,在5—6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确认。
   (责任处室:经济建设处,电话:2669278、2669277)
9、办理控购审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标准内购置车辆:①填报《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②填报《丽水市市直单位购置小汽车资金审核表》;③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④需市财政职能处室资金审核。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标准内购置车辆:①填报《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②填报《丽水市直单位购置小汽车资金审核表》;③填报《丽水市市直国有企业购置小汽车财务情况表》;④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⑤提供财务报表;⑥需市财政职能处室资金审核。
    国有股份占50%及以下的企业购置车辆:①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③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市直各单位购置小汽车,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需报省控办审批的,每周报送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酌情予以提前。(责任处室:丽水市控办,电话:2669166)
    10、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申领或换证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③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④热爱会计工作;⑤无因违反会计法规和其它相关财经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具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学历,且符合基本条件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直接申领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要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申领需提供申报材料:①《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表》(申领或换证材料之一);②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证书或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包括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或珠算5级以上等级证书)、身份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以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同时出示原件;③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2张。
    换证需提供申报材料: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布置报送有关材料。
   (2)迁证或变更
    迁证(迁出):①会计从业资格证;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迁证表》(由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于一个月内到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变更(迁入):《迁证表》和申领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同“申领”材料)。
 (3)年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般每2年年检1次,持证人员应以发证之月或上一次年检之月为基点算起,在满2年时的同一月主动到管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办理年检,不得逾期。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①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②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变动情况;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情况;④在岗持证人员遵守会计法规和相关财经法规,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情况。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本人逐项如实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年检表》,在岗的持证人员必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报送管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上述各项工作办理时限:自材料收齐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11、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审核
    (1)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①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②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③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④书面合伙协议;⑤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⑥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①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②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③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④公司章程;⑤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⑥机构名称符合要求;⑦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①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②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③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④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⑤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报送材料:①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②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③合伙人、出资人简历;④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县(市、区)属单位的申请经当地财政初审同意后出具的上报文件;⑥省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自收齐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以上10—11项,责任处室:会计管理处,电话:2669238、 2669236)。
 12、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审批。单位出国人员需提供:①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或出国任务确认件;②外方邀请函(附中文翻译);③出国任务计划(包括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等);④出国实习培训团组,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人事局的批件或审核件;⑤用汇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出国人员到市财政局国企处缴纳每人批汇押金300元人民币(现金)。以上文件、资料齐全,手续合法的,立即开据《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出国用汇申请书》,由用汇单位到中国银行办理兑换外币。
 13、出国用汇核销管理。出国团组应指定专人掌握开支,并根据印制的“国外费用明细帐”的具体内容按日做好登记。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15日内填好出国人员用汇核销表连同国外费用明细帐和原始凭证,由单位财务初审盖章后送财政局核销。结余外汇应及时缴回中国银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核销的,应向财政局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核销。
14、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提交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企业国有产权占有产权登记表)并附相关的文件资料,手续齐全的立即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①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②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③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④企业章程;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⑥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7)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8)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15、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提交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产权登记表)并附相关的文件资料,手续齐全的立即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①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②修改后的企业章程;③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④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⑥企业国有资本发生增减或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⑦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⑧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⑨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16、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好工商登记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财政登记申请,填制《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设立批准证书;②营业执照副本;③企业章程;④验资报告;⑤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不含新办企业)。
   (以上12—16项,责任处室:国资企业处,电话:2669255、 2669256)                         
17、办理契税纳税事宜。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改房: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复印件、原产权证复印件、有上手契证的提供原契证、房改专用发票、承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复印件、承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表、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交易房(买卖):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拍卖成交书、
法院裁决书等)复印件、原产权证复印件、有上手契证的提供原契证、承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房地产价值评估表原件、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交易房(赠与、继承、分析):房屋(赠与、继承、分析)公证书复印件、原产权证复印件、有上手契证的提供原契证、承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赠与须提供评估报告书原件、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交易房(拆迁安置):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复印件、原产权证复印件、有上手契证的提供原契证、拆迁货币安置的还须提供购买商品房或交易房时相应的资料、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缴纳契税联系
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须由国土部门盖章确认)、土地出让金专用发票复印件、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表、土地出让金专用发票复印件、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8)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契税联系单、双方转让合同或协议、原契证、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评估报告复印件、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齐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供校验),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对税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减免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18、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事宜。应提供以下资料:
  (1)耕地占用税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联系单、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耕地占用税减免: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表、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计委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红线图、平面图、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齐全(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供校验),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面积在 100 亩以上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1000 亩以上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以上17-18项,责任处室: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处,电话:2669170、2669269)
19、财务审核。单位财务主办申请办理报帐业务,手续齐全的,受理后立即办结;当日受理的转帐业务,原则上当日转出,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对各种不合理开支、不合法凭证给予退票的,做好解释工作。
20、财务核算。受理的凭证,三天内进行帐务处理;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出财务报表。
(以上19—20项,责任处室: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电话:2669139)
 本局将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当事人或知情人若发现有违背以上承诺者,可向本局监察室投诉(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电话:2669168  2669169),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或答复,特殊情况15天内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对本局处理不满意者,可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电话:2098357  209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