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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848572H/2011-11533 文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1-08-17 08:4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请假和考勤制度及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7 08:43浏览次数:

 

丽土资办〔2010〕6号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请假和考勤制度及车辆和驾驶员

管理规定的通知

 

莲都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请假和考勤制度》、《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请假和考勤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新形象,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请假和考勤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含协管员、临时工作人员,下同)要严格遵守办公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局工作人员需要请事假的,由请假人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报经批准后,请假人应将请假条及时交到人事教育处备案。请事假按下列批准权限办理:

1.市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一天以内的,由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二至三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四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莲都区分局一般工作人员一天以内的,由分局分管领导批准;二至三天的,由分局主要领导批准;四天以上的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2.莲都区分局,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请事假,二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3.局领导请事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请病假的,须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特殊情况的,可由家属或他人代请假,但事后必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法定假,由请假人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请假人将请假条及时交到人事教育处备案。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到人事教育处销假。需续假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的,按旷工论处。

二、考勤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上下班统一实行考勤。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须到指定地点进行考勤。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的,视为迟到;不按规定考勤的,视为旷工;早退的,按迟到论处。

(二)因公出差、在外开会或外出学习考察而不能按规定进行考勤的,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在事前或事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并说明原由。

(三)每月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莲都区分局的,由分局负责统计汇总),并在次月的7天内将上月的考勤结果进行公布。经考勤情况核对后,将考勤结果交人事教育处备案,并由人事教育处将工作人员每月的请事假、旷工情况抄告计划财务处,作为扣发当事人工资的依据。

(四)监察室应加强对执行考勤制度的监督检查,每月会同办公室(或莲都区分局)、人事教育处对上班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1-2次。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处罚规定

(一)考勤情况作为年度各类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凡一个年度内,处室、事业单位所在的工作人员累计旷工3日以上或人均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事业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个人出现旷工或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取消其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二)除法定假外,请事假的,可用年休假折抵;超过的,扣发当事人相应天数的工资。对旷工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车辆利用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创造良好的车辆运行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一)局公车(包括莲都区分局、事业单位、国土所的公车,下同)实行“五统一”管理,即实行统一调度使用、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审核报销、统一办理保险。

(二)局办公室负责局公车的统一调度使用;局公车外出市区的,须凭办公室出具的派车单出车。办公室车队负责局公车的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审核报销、统一办理保险及年审等具体事务。

(三)局公车保障公务使用。局领导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在保障局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可安排给处室使用。

(四)除局领导和特殊情况外,局公车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

(五)局公车原则上不外借使用。外单位确需借用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内部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借用的,由借用人向办公室申请办理借用手续,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其借用所产生的费用由借用人自负。

(六)除公务出差外地外,每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局公车必须停到局大楼范围内指定的车位,并由办公室车队专人负责登记。凡没有按规定停到指定车位的,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七)局公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的定点加油制度。特殊情况除外,局公车加油在中国石化公司的加油站定点加油,按季度结算。办公室车队对局公车加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办公室。

(八)局公车维修保养实行定点维修制度。除汽车4S店外,每年由办公室确定2家专业维修厂家、车辆装修公司作为局公车定点维修保养单位。需维修保养的公车,应先经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预检同意,再到定点维修保养厂家维修保养,并将车辆维修保养回执交回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人员处登记。维修保养发票须经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人员签署审核意见,方可报销。因出差在外地,车辆确需修理的,驾驶员及时向办公室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通报情况,经征得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局公车维修保养费用应及时结算,当年度的维修保养费用应在次年度的3月底前结清。

(九)差旅费、过路(过桥)费报销实行凭派车单报销制度。局公车外出,凡有差旅费、过路(过桥)费报销的车辆,财务报销时,一律凭办公室出具的派车单报销有关费用。

(十)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局公车。

二、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谨慎驾驶,文明行车。

   (二)驾驶员要做好对车辆的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完好,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正常公务用车和车辆行驶安全。

    (三)驾驶员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安排,不得私自出车。车辆返回后,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四)借用或聘用外单位驾驶员须经人事处考核后报局领导批准,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驾驶员所需工资、出差补贴、福利等一切费用均由借用或聘用单位支付。

三、监督奖惩

(一)驾驶员安全奖按40元/月计发;节油奖按1.5元/公升计发,超支的,按1.5元/公升赔偿;其余的,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超速、闯红灯、不按导向灯行驶、变更车道、违章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驾驶员全年行驶每万公里不能超过三次以上的超速罚款。超过的,由驾驶员自负。驾驶员擅自出车或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驾驶员自负,并视情况扣发工资和全年安全奖,同时取消其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辞退或除名。

(三)凡违反公车使用规定行为,发现1次的,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发现2次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扣发驾驶员工资30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发现3次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辞退驾驶员。

对出现违反公车使用规定行为的驾驶员,一律取消其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四)监察室会同办公室负责对公车使用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对节假日、双休日期间的公车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公车使用规定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