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60671/2012-12038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
成文日期 | 2012-07-25 15:3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中共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文件
丽生集党委〔2012〕43号 ——————————————————————————————— 中共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2年6月21日中共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 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中共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党工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工委是中国共产党丽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开发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集聚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集聚区各片(分)区由集聚区党工委和所在地县(市、区)党委共同管理,丽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道由党工委直接领导。 第二条 党工委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经验;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集聚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三条 党工委的领导主要是:对集聚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工委的主张成为集聚区的政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原则、程序,推荐和任免领导干部;在集聚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领导机关中建立党的组织;组织、协调集聚区国家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职责 党工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工委会)是集聚区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指示,领导集聚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领导。 (二)传达讨论中央、省委、市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指示,听取集聚区管委会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确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对集聚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四)讨论确定集聚区年度工作要点;听取集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事关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五)听取集聚区各片(分)区管委会工作汇报。 (六)以党工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集聚区各片(分)区党工委发出指示和文件。 (七)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中央、省委、市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开发区副科以上干部,接受各片(分)区党工委副科以上干部任免的报备工作;讨论制定开发区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八)研究决定开发区副科级以上机构设置和变更等重要问题。 (九)听取集聚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汇报,听取开发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十)对突发性事件及时提出处置原则或处理对策。 (十一)研究讨论其他需由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工委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党工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定。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 党工委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干预。 党工委在对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第七条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工委书记作为党工委主要领导,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工委会活动,对党工委工作和党工委会决策负主要责任。党工委副书记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抓好集聚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党工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工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随意在干部群众中散布不同意见。 党工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分别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在确定党工委委员职责分工时,应当做到党工委职责不漏项、党政工作相协调。每个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工委决定重要问题,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请示或报告。 党工委作出关系集聚区工作大局的重要决定或发布此类内容的重要文件,要尽可能事先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外人士的意见。 第九条 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工委会活动,协调党工委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 党工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党工委委员应自觉维护党工委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条 党工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党工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工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工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党工委会讨论。 第四章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必须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要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听取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的意见,或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党工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党工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工委会决定。 实行决策追究制度。因决策失误或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 (一)党工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工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不定期召开扩大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各单位列席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二)党工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同时告知党政办;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党工委会议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工委会的议题。党工委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需提交党工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须经分管委员同意,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党政办主任协调把关,报党工委书记审定。 2、提出预案。议题确定后,会前由党政办协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出的重大方案,一般应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听取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人民团体的意见,或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科学评估。 3、准备材料。预案确定后,形成书面材料,由党政办及时汇总。 4、会议通知。党工委会的会议通知和议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每位委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要用其它形式通知。 5、酝酿意见。党工委会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送达后,各委员要认真审阅,酝酿意见。委员如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6、充分讨论。讨论议题先由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汇报。讨论时,委员要就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须先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然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7、民主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会议表决。表决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党工委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人事问题,讨论时本人应当回避,待讨论后,再参加表决。 8、作出决策。党工委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9、形成纪要。党工委会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中共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上报下发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副书记签发。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传。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宜公开发布的,应及时公布。 (四)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的,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应急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会报告。 (五)党工委会作出的决策,按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的,应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的,可提议党工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1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 (一)书记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工委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一般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意见,如需形成决策,应在党工委会上提出。 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的事项、形成的意见,记录备案,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党工委专题会 党工委专题会是党工委对重大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召开的会议。党工委专题会由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及委员受书记委托召集并主持,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形成的意见,一般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健全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学习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学习会由政治处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党工委专题学习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集聚区(开发区)实际,每年安排一次专题学习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专题学习会也可采取务虚会形式。会议情况根据需要,向市委书面报告。专题学习会由政治处负责组织。 第六章 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实际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党工委民主生活会的议题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确定。民主生活会应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促进工作的目的。会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委托党政办公室、纪工委和政治处收集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会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要求提前向市委报告,便于上级派员指导监督。同时,要提前10天把会议日期、议题通知各委员。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由政治处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10天内向市委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纪录。 第二十二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组织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委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应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第七章 工作守则 第二十四条 党工委全体委员应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一)努力做勤奋学习的表率。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法律、业务知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宽广眼界观察世界,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工委会应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 (二)努力做改革创新的表率。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努力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必须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公道正派。 (四)努力做改进作风的表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必须坚持奋发向上、百折不挠的精神,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必须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各类应酬活动,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市委、市纪委、集聚区纪工委的监督,主动接受党员、群众、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党工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实施由党工委书记为主负责,副书记和委员协助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抄送: 市委办、市府办,莲都、龙泉、缙云、松阳、景宁县(区)委、县(区)政府,各片(分)区管委会,卢子跃书记、王永康市长、朱晨书记、林健东副市长。 中共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