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
开始时间 | 2012-08-21 |
结束时间 | 2012-09-05 |
征集简介 |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 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5日。 附件:《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及制定依据)为加强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条第3款] 第二条 (建房原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2条第3款、第62条第2款] (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附件1、附件2及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农用地转用报批、住房用地申请复核及监督管理工作。[《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条第1款] 发改、公安、城管执法、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条第2款] 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本村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村民建房计划;负责村民建房申请、调整与安排;负责做好村民建房申请涉及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材料的审查;负责督促建房的农村村民对原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等工作。[《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第1款] 第五条 (二)在原址拆、改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条第1款]、《丽水市中心城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76号)》第1条] 第六条 (一)在附件1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家庭,砖木(砖混)结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不含本数)或者泥木结构住房不足30㎡(不含本数)的; (三)在附件1、附件2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结合户均宅基地面积,达不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2、户均宅基地面积(含附属用房用地面积,不含本数):1—3人户,75㎡;4—5人户,90㎡;6人以上户,110㎡。 (一)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时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住房建筑面积; (三)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经处罚后作价购回和保留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 (不予批准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房申请: (二)建房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非法占地或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 农村村民属于五保户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其住房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7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5〕14号第4条] 第八条 (侨胞政策)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回乡定居申请建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其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当地农村村民的标准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第2款]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二)(三)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一条 建房人口计算)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数以户口簿作为认定依据,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5〕15号第9条] 第十二条(一)与本村村民结婚三年以上的非本村村民; (三)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的非农户籍的子女; (五)原户口在本行政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发〔2005〕14号第12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 (特殊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申请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二)在旧村改造连片拆除范围内依法拥有住房的非农户籍人员或者非本村村民,其住房拆除后,按照所在地农村村民建房标准审批建房。但是,审批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有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原有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超过经批准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剩余用地,归还村民委员会。 (建房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二)附件1范围内的2人以上户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住房用地,如确需安排的,其标准为: 4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三)附件2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房用地标准为: 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 5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 (四)附件1、附件2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房用地标准为: 2—3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5人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公寓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公寓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附件1、附件2范围内的农村村民的标准为: 2人户,不超过; 4人户,不超过; (二)附件1、附件2范围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公寓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一)公寓住房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 公寓住房的廉购价和优惠价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公寓住房市场价按照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1.公寓住房与农村村民拆除的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安排公寓住房时的廉购价结算。 3.超出享受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以外的部分,按照公寓住房安排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迁建安置土地使用权类型) 在农民迁建安置小区内安排建房的,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住房用地由建房户按成本价支付。土地成本价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划拨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相关税费)÷小区安置总建设面积[《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丽政令〔2009〕第63号第55、56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建房用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房申请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将建房申请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住房用地位置与面积等情况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现场踏勘 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认定,对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将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其处置方式、住房用地位置与面积等有关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审查审核 用地放样与监管 住房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建房户的申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应及时发放相关产权证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6条第1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非法占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和其他设施。 (非法买卖)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 第二十三条(审批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4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丽政令(2009)63号)有关迁建安置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层次,莲都区政府有关下山脱贫、异地安置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层次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移民安置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附件2: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田本、上寮、弄上、紫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陈店行政村周庵自然村。 富岭街道:水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痛、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含太平乡大畈行政村、城头行政村所属的徐宅自然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p 0cm 0cm 0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