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60671/2012-1203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2-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文件
丽生集发〔201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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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片(分)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会议审议,并经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丽水市委市政府和集聚区党工委的决策部署,按照“改革创新、强能提质”战略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塑造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各片(分)区管委会主任,主任助理,开发区管委会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和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的工作。副主任、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工作。
第七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领导应急协调处理后,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八条 各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管委会组成部门实行办、处、室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在主任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管委会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职能
第十条 按照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七统三分”的管理运转模式,不断理顺、调整、完善集聚区统分结合的管理制度和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集聚区科学、高效、优质运转。
第十一条 统筹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一)负责“七统”工作,即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产业准入、统一指标分配、统一考核、统一品牌经营、统一汇总汇报工作。
(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按照“三分”要求,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片(分)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工作。
(一)根据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区内规划监督管理;审批和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对开发区内已建成的市政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按法律法规,在符合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负责对开发区内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进行统一开发,负责开发区内的国家级低丘缓坡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三)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的权限,制定投资管理办法,审批或审核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收集信息,指导项目洽谈。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的财政收支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内人事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八)负责开发区内社会事业、社会稳定和城市管理工作。
(九)负责开发区内农业、农村经济、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科学管理决策
第十四条 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管委会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集聚区(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控、区域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稿,由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要求,实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五不决策”原则:会前或事前不深入调研的,不做决策;会前或事前不充分沟通征求意见的,不做决策;会前或事前不专题协调的,不做决策;会前或事前与分管领导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不做决策;会前或事前不具备两套以上工作方案的,不做决策。集聚区各片(分)区,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道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者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法律分析和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存在争议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直属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观点和理由。
第十七条 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好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集聚区各片(分)区管委会,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道必须贯彻落实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集聚区(开发区)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要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管委会层级监督制度。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六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全体会议成员有: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南城公司董事长,主任助理,各片(分)区管委会主任,开发区管委会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党工委委员,开发区管委会派驻部门主要负责人,党政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总结和部署集聚区(开发区)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分析通报集聚区(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部署其他工作。
管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成员有: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主任助理组成,邀请其他党工委委员列席会议,开发区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讨论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文件、会议及讲话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根据集聚区(开发区)党工委制定的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决定开发区规划、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管理等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研究决定开发区对外投资、工程发包、土地出让、招商项目入园等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向上级和领导报告或请示的开发区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开发区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资金安排和重要活动的财务收支;研究决定开发区人事工作;通报和讨论开发区管委会其他事项。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召集召开,或开发区管委会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受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委托召集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开发区管委会直属部门、派驻部门、街道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属于管委会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研究处理具体问题或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研究处理管委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务准备
会议通知: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列席)会议,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其他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党政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将代会议人员名单报党政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相关部门通知。
会议议题:管委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其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议题申报单位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将议题材料送分管领导审查;如有必要的可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单位专题协商,还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各方意见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报会议召集人审定。议题材料至少提前2天提交给党政综合办公室。
会议记录:管委会全体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记录;专题会议由党政办公室相关人员或指定部门记录。
第三十条 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讨论人事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组成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涉及人事工作的,要逐个表决。
(四)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议事督办
(一)相关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全体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经各参会领导审签后,报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或委托会议的分管领导签发,两个及以上委领导参加的应会签。审签、会签、签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会议的议决事项,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要加强检查、催办、督查,并及时反馈会议议决事项的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
第七章 规范公文阅批
第三十二条 各片(分)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单位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除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三条 各片(分)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单位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请示件应当一事一文,不得越级、多头请示。请示件的答复应抓紧时间办理;暂时不能办理解决的,要及时与请示部门沟通,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以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发文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五条 以管委会名义发文的,由承办单位拟出初稿并经部门负责人核稿,由党政办公室审核,送有关领导审签、会签、签发。党政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相关部门核稿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的相关内容表述是否准确,有没有补充事项、删减内容,确定密级、公开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 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委领导指示办理的,需先报相关领导审阅,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各单位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管委会批转或党政办公室发文。
须经管委会审批的事项,经管委会同意后,可由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直属部门或派驻部门发文;文中注明“经管委会同意”。
确须以管委会或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说明理由或依据,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公文阅毕,阅文人应在“文件批办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对呈送的阅批公文,原则上应当天阅批;“明传电报”,应随送随批。对于传阅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递,阅文人不得横向传阅。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的,应由承办单位主动与来文单位做好沟通联系,并抓紧办理。特急、紧急公文,以上级部门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八章 规范政务督查
第四十条 明确行政督查职能,实行内部行政监督,确保上级机关和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一条 督查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涉及集聚区(开发区)的重要事项的落实。
(二)集聚区(开发区)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集聚区(开发区)领导牵头召开的专题工作协调会、交办会确定的重要事项。
(四)上级领导或委领导的批示件和需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情况落实。
(五)集聚区及所属部门承担办理(答复)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六)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七)集聚区(开发区)领导安排或交办的其它重要事项的落实。
第四十二条 职责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进行督查工作的联系、交办、协调、督促、检查、反馈。
(二)监察室、重点办及相关部门配合党政办公室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各部门具体抓好交由本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部门一把手负责,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
第四十三条 工作要求
(一)督查部门应根据上级的决策及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的具体事项,并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对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的督查事项,明确完成时限和反馈要求,并根据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予以反馈通报。
(二)承办部门在办理办件过程中,要针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要主动沟通各方面的关系,并落实具体经办人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可报党政办公室及时进行协调。
(三)上级机关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事项,要严格按时限及时反馈;对特急事项,党政办公室要立即交办,承办部门要从速反馈,急事急办。对没有明确时限的,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的,一般办结时间不超过15天;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进展情况,一般在1个月内报告。按时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向上级机关请示,要求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四)各部门完成办件后,要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办理批办件情况材料。
第九章 落实作风纪律
第四十四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集聚区(开发区)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四十五条 各片(分)区管委会,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直属或派驻各部门、各街道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要及时、迅速、准确地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六条 组织原则
(一)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基本原则。管委会必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集聚区党工委的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管委会职责范围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管委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三)管委会组成人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维护班子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五)管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十七条 作风建设
(一)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努力做开拓创新的表率,把党的方针、政策同集聚区(开发区)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牢记“两个务必”,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努力做艰苦奋斗的表率,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
(三)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牢记宗旨,努力做联系群众的表率,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执行领导干部联系基层群众的“三联系”制度,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谋利益,切实把廉政建设提高到新水平,推动集聚区(开发区)建设发展实现新跨越。
第四十八条 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丽委办〔2011〕94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丽委办传〔2012〕49号)文件
要求。
(二)委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本市外出1天以上的,应当在事前将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同时告知党政办公室。
开发区管委会直属或派驻各部门、各街道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1天以上、3天以内的,应当在事前将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还须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同时告知党政办公室。
(三)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艰苦创业。
(四)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或拖延不办。
(五)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 监督处分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管委会组成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要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政纪处分。
(三)管委会组成人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五)对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莲都、龙泉、缙云、松阳、景宁县(区)委、县(区)政府,卢子跃书记、王永康市长、朱晨书记、林健东副市长,黄志华副秘书长,党工委、管委会各领导。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