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 |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
开始时间 | 2013-03-11 |
结束时间 | 2013-03-26 |
征集简介 |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市环保局起草了《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办初步审查。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办: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二、 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三、 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市行政中心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电话:2098370,传真:2098368,电子邮件:61860722@qq.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6日。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3月11日 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制定依据]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及《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7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1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三条[有偿使用和交易标的]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及氮氧化物(NOx)四类污染物。[COD和SO2:《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3条第1款;NH3-N、NOx:参照省环保厅《关于将氨氮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指标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请示》及陈加元省长批字]其它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3条第3款]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3条第4款]第五条[排污权期限]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3条第2款、《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2款、《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第六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加强排污权收储或出让管理,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并对各县(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的管理细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组织监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6条、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5条]第七条[交易机构定位]设立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信息发布、排污权技术核算和评估,排污权指标收储、出让、出售,排污权有偿使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的交易,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等工作。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为本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是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6条]第八条[法定义务]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7条]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第九条[指标核定部门]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市区范围内由其监督管理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各县(市、区)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8条]第十条[指标核定办法]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负责该排污单位许可证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按照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和分配。环保部门应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复核。[《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9条、第11条]第十一条[指标总量]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的总量,应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落实污染减排的要求,并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10条]第十二条[有偿使用对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规定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12条]第十三条[有偿使用费执收部门] 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21条、《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十四条[有偿使用费定价原则]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物治理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第三章排污权交易第十五条[交易主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13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是否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参照浙江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