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13-11787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13-04-12 11:3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中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党组文件
丽建党〔2013〕9号
中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党组
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党组会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重大事项决策、党组会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重大事项决策、党组会等制度
2013年3月19日
抄报: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编办。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印发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重大事项决策、党组会等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城乡规划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党组会等制度。
一、重大决策制度
(一)重大决策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2、涉及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
3、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安排与审批;
4、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规、重要区块详规、重要专项规编制和审批;
5、管辖范围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
6、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7、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
8、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9、干部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10、其他应提交决策的事项。
(二)决策原则
1、广泛征求意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政策咨询,为集体讨论奠定基础。
2、充分酝酿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3、平等议事原则。讨论重大事项时,每一个班子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监督权。主持会议的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议事的良好氛围。
4、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要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听证或论证。
5、集体决策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6、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由局党组或局长会议研究决定。要充分发挥局党组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不断加大讨论决策重大事项的力度。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三)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书记(局长)确定,或由书记(局长)委托提出,班子成员建议提请、符合重大决策等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会议议题,适时召开。
2、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凡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采取咨询、听证和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进行决策可行性论证。
3、个别酝酿。对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听取班子成员意见。
4、形成决策。班子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局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以表决方式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会议情况、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5、决策执行。对做出的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或向下级通报。重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主要领导或局党组会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为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更好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特制定会议制度。
二、市建设局(规划局)党组会
(一)会议组织
1、局党组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党组书记也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会议。
2、党组会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如需召开党组扩大会,由党组书记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党组成员如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告知。
(二)参会人员
1、出席人员:局党组成员。
2、列席人员:视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三)议定事项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方针、政策、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听取研究市建设局、市规划局重大工作事项,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系统的政令和规定。
3、研究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市委交办重点工作。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机关和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
5、听取和审议驻局纪检组的工作汇报和报告,研究决定对本系统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处理意见。
6、研究其它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议题的确定
1、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提出,办公室负责拟出议题计划,送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三天确定。
2、党组副书记与党组书记可商议议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3、凡属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分管副局长、总工程师、总规划师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4、党组成员认为需上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前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先行沟通,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5、经审定的会议议题材料由提交议题的处室或局属单位按要求准备,并提前三天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发送参会人员。标密级的文件或需要会后收回的文件,应编号发放,及时收回。
(五)议事要求
1、党组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到会党组成员的过半数以上同意。
2、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参会人员应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扩散,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与党组决定相悖的意见。如因特殊原因需修改、补充已形成的决议,则应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3、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会议结束后三日之内写出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审定。
4、议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抄告或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查反馈。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会议组织
1、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和日期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通知并结合本局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但需提前十天通知每位班子成员。
2、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
(二)基本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决议方面的内容。
2、加强班子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内容。
3、勤政廉政和遵纪守法方面的内容。
4、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上级规定的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三)会议要求
1、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应遵循“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勇于解剖自己,诚恳接受批评与帮助。开展批评既要积极,又要实事求是,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最后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2、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局里的中心工作以及局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围绕主题班子成员间会前相互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前要广泛征求直属各单位及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每位班子成员;结合征求反馈的意见及自身存在的不足,认真撰写发言提纲。
3、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局里可以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解决;需要市委、市政府帮助解决的,要及时报告。
4、 民主生活会由机关党委负责筹备,并指定专人记录,会后将会议记录和会议情况报告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上报相关单位。
5、 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向书记请假,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联席会议
(一)会议组织
1、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适时召开,一般由市建设局局长或市规划局局长召集主持召开,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主持会议。
2、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其它人员视情况确定。
(二)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通报建设、规划重要工作事项情况;
3、各处室、单位阶段性工作通报;
4、协调解决涉及关联市建设局与市规划局有关事项和问题;
5、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
1、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班子成员可提出议题,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沟通后确定,由办公室负责拟出议题安排。
2、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五天确定,应在会前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先行沟通,再提交会议讨论。
3、经审定的会议议题材料由提交议题的处室或局属单位按要求准备,并提前三天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发送参会人员。
(五)议事要求
1、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畅所欲言。
2、会议议定的事项,要按照会议要求贯彻执行。
3、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会议结束后三日之内写出会议纪要,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4、议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抄告或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查反馈。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