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级部门专栏 >> 市红十字会 >> 学习平台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3-26 09: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实施意见

(2014年 3月 13日)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意见》(浙委〔2012〕122号),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红十字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各级红十字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当前我市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广泛传播人道公益理念,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调动积极因素,凝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独特作用,促进美丽幸福新丽水建设。

二、大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红十字应急救援是政府公共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重视发挥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把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统筹推进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库(中心)等设施建设,做到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筹利用。根据我市突发事件的特点,依托志愿服务人员,重点建设应急救援、心理干预、现场救护等各类社会化救援队伍,加快提升红十字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国际国内应急救援任务。公安、交通、铁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为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提供便捷通道,保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检验检疫,并减免相关费用。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可按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规定减免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

(二)着力构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列入民生实事项目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坚持公益导向,探索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与受益人群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培训工作。卫生、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物价、旅游、电力、建筑、矿山等部门和行业,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救护培训,支持红十字会加强救护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深入开展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活动。到 2015年,全市注册红十字救护员占户籍人口比例达到1%以上,救护知识普及人数占户籍人口比例达到 4%以上。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以及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红十字救护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 15%以上,救护知识普及率达到 90%以上。

(三)不断增强红十字人道救助实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筹资募捐活动,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党委政府引导、部门单位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的长效筹资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财力及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人道救助经费。对红十字会募集和接受的捐赠款物,依法由红十字会独立管理和处置。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众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做大做强“红十字博爱送万家”、“亲情帮扶基金”、“母婴平安”等救助项目,探索实施“博爱家园”建设,规范基层红十字博爱救助金管理。相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兴办医疗、养老、康复、护理、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给予经费、场所等扶持。

(四)大力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行动。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将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相关指标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建立红十字会、卫生、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在各级医疗机构等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为人体器官(组织)捐献提供必要的运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定对捐献者困难家庭人道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优惠用血、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缅怀纪念等社会褒奖激励制度。

(五)深入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红十字会、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合作,加快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立红十字会组织,不断完善以红十字会工作委员会为主导、学校红十字会为基础的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网络。坚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学校德育教育、素质教育、健康教育相结合,将传播红十字人道精神与组织师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培训、扶危帮困人道实践活动相结合,将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列为我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习内容。深入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学校红十字教育活动。小学阶段抓好红十字会精神教育,初中阶段倡导开展力所能及的红十字行动,高中阶段落实创建红十字达标校、示范校活动任务,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教育活动。

(六)积极开展红十字文化传播交流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将红十字精神传播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的范畴,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当代丽水人共同价值观紧密结合。各新闻单位要支持红十字会构建大宣传格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要安排一定的版面和时段,宣传红十字领域涌现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大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免费刊播红十字人道公益公告。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开辟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平台和场所,免费供红十字会宣传和活动,充分展示红十字会公益文明形象。

(七)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对外交流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民间交往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与友邻市、县开展学术交流、业务来往活动;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发挥我市侨乡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国际人道援助和对外民间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理念和管理经验,加快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

三、重视加强红十字会组织队伍建设

(一)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配齐配强队伍。积极推进省级“红十字工作示范县”建设。支持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红十字基层组织。大力发展红十字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引导其增强会员意识,发挥会员作用,切实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红十字(会)冠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专职干部,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认真做好符合政策规定的红十字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加大红十字会干部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择优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人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项目工作人员等多种形式充实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局意识、热爱事业、精通业务、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公正廉洁的红十字会干部队伍。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建立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广泛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其在人道传播、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为家庭困难的红十字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救助。

四、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

(一)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红十字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及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把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目录。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党委、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列入当地群众团体机关管理。加强红十字会党组织建设,县(市、区)红十字会具备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安排红十字会负责人参加相关协调机构,参加党委、政府有关会议。推荐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二)完善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鼓励红十字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相关公共服务。认真落实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所产生的实际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红十字会应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依法实行自主管理,各级财政、人民银行要给予支持。红十字会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授权市红十字会作为市级相关红十字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及电子政务系统建设总体规划,支持红十字会提高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健全完善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捐赠信息公开平台,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健全红十字会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

(四)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环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与红十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支持红十字会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红十字会各理事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社会各界要积极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市里将适时对为红十字人道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