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848572H/2014-11836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2014-08-21 11:4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新形象,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请假和考勤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含协管员、临时工作人员,下同)要严格遵守办公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局工作人员需要请事假的,由请假人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报经批准后,请假人应将请假条及时交到人事教育处备案。请事假按下列批准权限办理:
1.市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一天以内的,由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二至三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四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莲都区分局一般工作人员一天以内的,由分局分管领导批准;二至三天的,由分局主要领导批准;四天以上的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2.莲都区分局,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请事假,二天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3.局领导请事假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请病假的,须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特殊情况的,可由家属或他人代请假,但事后必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法定假,由请假人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请假人将请假条及时交到人事教育处备案。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到人事教育处销假。需续假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的,按旷工论处。
二、考勤制度
(一)局工作人员上下班统一实行考勤。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时,须到指定地点进行考勤。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的,视为迟到;不按规定考勤的,视为旷工;早退的,按迟到论处。
(二)因公出差、在外开会或外出学习考察而不能按规定进行考勤的,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在事前或事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并说明原由。
(三)每月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莲都区分局的,由分局负责统计汇总),并在次月的7天内将上月的考勤结果进行公布。经考勤情况核对后,将考勤结果交人事教育处备案,并由人事教育处将工作人员每月的请事假、旷工情况抄告计划财务处,作为扣发当事人工资的依据。
(四)监察室应加强对执行考勤制度的监督检查,每月会同办公室(或莲都区分局)、人事教育处对上班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1-2次。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处罚规定
(一)考勤情况作为年度各类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凡一个年度内,处室、事业单位所在的工作人员累计旷工3日以上或人均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取消该处室、事业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个人出现旷工或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取消其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二)除法定假外,请事假的,可用年休假折抵;超过的,扣发当事人相应天数的工资。对旷工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