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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15-25608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决算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5-1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概况
我局是丽水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主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食品综合协调管理。
(一)主要职能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3、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4、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 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 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6、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
7、负责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经营(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等有关许可,承担省局组织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8、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
9、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10、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
12、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13、指导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14、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
15、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6、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下设办公室、药品注册与安全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指导处。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4(部门)年度部门决算共包含本级决算和下属单位决算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1个。
二、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4年度部门总收支决算情况
2014年当年收入合计3013.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754.76万元,其他收入258.25万元。上年结转505.80万元。2014年部门累计可用收入总计3518.81万元。
2014年当年总支出1823.04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47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668.51万元,其他支出10.06万元。
结转下年1695.77万元(含决算结余分配)。
(二)2014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1584.97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84.9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47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435.21万元,其他支出5.2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1176.20万元,项目支出408.77万元。
(三)部门“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决算42.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06万元,占12.02%;公务接待费支出12.10万元,占28.7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4.92万元,占59.22%。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3.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4.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5.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6.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务等。
11.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12.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反映对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13.其他支出: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功能科目的其他政府支出。
相关附件下载:2014决算公开表1.XLS
相关附件下载:2014决算公开表2.XLS
相关附件下载:2014决算公开表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