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17-02171 | 文号 | 丽民〔2017〕36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10-15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0-2017-0001 |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审管办、消防大队:
为破解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审批,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我市民办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丽水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养护院等。本操作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范围内由纯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包括新建或利用闲置社会资源改造的养老机构。PPP项目不适用本操作办法。本操作办法所指项目按属地原则、市区分级管理体制进行审批管理。
(一)新建项目。指社会资本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兴建的养老机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新建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选址、项目规模及配置标准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有关要求(包括按规定对项目位置和界线等规划控制指标作合理调整);
2、项目投资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以内;
3、项目设计、建设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改造项目。指社会资本利用自有住宅、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社会资源(在现有建筑物上)改造装修的养老机构项目。改造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布局符合该区域老年人口规模及养老服务需求;
2、房屋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适宜改造转型成养老机构;
3、房屋产权关系清晰,系合法建筑,无各类法律纠纷及抵押;
4、项目设计、改造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民办养老机构申办审批流程
(一)新建项目申办审批流程
1、项目提出:根据当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由民政及相关部门提出;或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出,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和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等)、总体布局、投资估算、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等内容。
2、项目审查: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7+X”项目建设方案联合审查(“7”为民政、消防、建设、规划、国土、发改、环保等部门,“X”为有关专家),并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是否必要、可行;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
(4)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要求;
(5)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布局是否合理。
3、项目启动和决策:根据审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启动该项目并确定项目意向投资人及用地等事项。若涉及用地、规划等重大事项难以确定的,提请当地政府专题研究决策。
使用国有土地的项目,由国土部门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投资人,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同意,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可采取租赁、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
4、项目审批: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备案、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4个阶段。主要流程如下,未尽事宜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1)项目备案阶段(牵头单位:发改部门)
纯社会资本投资的养老机构项目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和指导项目备案阶段工作。
办理事项:项目备案。
办理流程: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zjzwfw.gov.cn)进行项目备案。
材料要求:提供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信息。
办理时限:即办。
(2)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单位: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和指导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
办理事项: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仅限于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
办理流程: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预审意见及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人防、气象、白蚁、档案、建筑节能、园林绿化等部门审批意见——取得图审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取得测量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测绘报告——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取得涉及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人防、气象、白蚁、档案、建筑节能、园林绿化等部门审批意见——取得图审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取得测量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测绘报告——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按规定向属地规划部门或乡镇(街道)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材料:由规划部门提供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属地规划部门对应审批事项中查阅申请材料内容。
办理时限:自申请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在部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完成。
(3)用地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国土部门)
国土部门负责牵头和指导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
办理事项:土地预审意见(仅限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流程:
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申请核发土地预审意见;
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材料:由国土部门提供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属地国土部门对应审批事项中查阅申请材料内容。
办理时限:自申请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在部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完成。
(4)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建设部门)
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和指导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
办理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流程: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合同备案、消防设计审核等事项——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消防备案项目的,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办理材料:由建设部门提供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属地建设部门对应审批事项中查阅申请材料内容。
办理时限:自申请材料正式受理之日起,在部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完成。
(二)改造项目申办审批流程
1、项目提出:根据当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由民政及相关部门提出;或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出,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和房屋建筑条件、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床位数等)、总体布局、投资估算、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等内容。
2、项目启动和决策:根据当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经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联合审查,并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布局及项目改造的具体意见等内容。根据审定的项目改造方案和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启动该项目。
3、项目备案:由民政部门将改造项目基本信息在属地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栏和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民政部门备案(附件1),并由民政部门同步抄告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备案项目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4、项目实施:改造项目应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等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改造项目施工图应按规定送图审机构审查。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改造装修,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和适老化功能。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开工前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中,市区范围内的,按照《关于丽水市中心城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非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证申领规定》(莲建发〔2014〕45号)有关规定,向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莲都区分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
(一)申请设立的条件
1、按照养老机构性质,依法取得相应的法人登记证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房屋建筑及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二)综合受理
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改造项目在完工并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后,申请人按丽水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2)的部门类别分类整理申请材料,并统一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出具丽水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见附件3);材料不全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当场一次性告知。
(三)并联审批
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将申请材料转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收件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内部流转平台将申请材料分送至消防等部门。消防等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其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组织开展项目实地查验(监督检查)、材料审核,根据项目类型,分别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报送民政部门。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可由属地民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联合现场查验,出具符合消防检查要求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四)许可决定
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求,收集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结果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 1.丽水市养老机构改造项目备案信息表
2.丽水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丽水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4.丽水市养老机构实地查验记录单
5.丽水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城乡规划局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7月12日
附件1
丽水市养老机构改造项目备案信息表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申请人 |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 编码 | |||||||
法人单位信息 | 登记注册 类型 | 注册资金 (万元) | ||||||
总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主要建设内容 及规模 | 项目总投资 万元,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床位数 张,建设内容: | |||||||
申请人对本项目内容真实性负责 | ||||||||
申请人 (签字、盖章) | 承诺项目信息真实、准确,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及有关要求。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公示结果: |
注:申请人分为法人和自然人,其中申请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附件2
丽水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书
部门类别 | 申请材料名称 | 注意事项 |
民政 部门 | 设立申请书 | 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设立申请书,见附件5(原件1份)。 |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 |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 根据养老机构注册登记类型,分别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其中,对尚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的,可先提供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服务机构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容缺后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共享获取,不需申请人另行提供(复印件各1份)。 | |
消防 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 |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具体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申报表(原件1份) 2.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4.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份)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1份) 9.有关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10.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
建设 部门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1.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勘察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2.改造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以其提供的鉴定报告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
环保 部门 |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网上备案凭证 | 1.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养老院建设项目,由业主自行登录注册账号进行网上备案。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养老院建设项目,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审批。 办理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文件的具体材料: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文件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原件2份) 3.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
附件3
丽水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登记序号:〔 〕第 号 收件时间:
申请人 | |||||||
申请事项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证件送达 方式选择 | 现场领取 | 快递送达 | |||||
申请材料清单 | |||||||
序号 | 申请材料 | 份数/页数 | 原件/复印件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收件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机关留存。
附件4
丽水市养老机构实地查验记录单
(民政部门填写)
申请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查验内容:
项目地点:
查验时间: 年 月 日
实地查验简要经过:(根据需要,可以附图、照片或其他)
查验结论:
申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查验人员签名(两人以上):
附件5
丽水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申请书
申报单位(个人)
申 报 时 间
丽 水 市 民 政 局 制
养老机构名 称 | |||||||||||||||||
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 企业法人□ | ||||||||||||||||
机构住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机构类型 | 护理型□ 助养型□ 居养型□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造□ | ||||||||||||||||
服务范围 | |||||||||||||||||
设置床位 | 护理型 床位 | 总投资 (万元) | |||||||||||||||
资金来源 | 工作 人员数 | 持证护理 人员数 | |||||||||||||||
场所情况 | |||||||||||||||||
产权性质 | 自有 | 产权证号 | |||||||||||||||
租用 | 产权单位 | 租用 时间 |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生活用房和配套用房 | 基本生活用房:单 人 间( )间 双人间( )间 其他合居间( )间 配 套 用 房:厨房□ 餐厅□ 活动室□ 医疗室□ 办公房□ | ||||||||||||||||
申请人提交材料情况 | 提交材料内容 | 提交情况 | |||||||||||||||
设立申请书 | |||||||||||||||||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 | |||||||||||||||||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网上备案凭证 | |||||||||||||||||
申报单位(个人)承诺: 申请材料填写内容真实正确,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养老机构获得设立许可后,将自觉遵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的规定,主动对标《丽水市养老机构绩效评估规范》(DB3311/T59--2016)市级地方标准,不断规范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意见 | 受 理 | 核 准 | 批 复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
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领证人签名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