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完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7〕493号),对全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进行规范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出台背景
现行市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2200元/户)为2001年制定,2012年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要求,丽水市发改委《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2〕148号)规定,全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统一为2200元/户。随着人工成本和材料费用的不断提高,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规定,经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建议和公开征求意见及集体审议,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和完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市区新建住宅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按建筑面积分档收取。收费标准为:普通住宅90平方米以下的2400元/户,90-144平方米的2850元/户;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宅3300元/户,排屋、别墅5000元/户。老住宅小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2200元/户,其中“低保户”家庭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500元/户收取改造费。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市区预埋、改造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有关规定。市区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发改委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