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全市性政府工作会议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已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和《全市性政府工作会议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06〕10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丽政办发〔2002〕147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确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学习会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议题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主要议题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4.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5.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出席范围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长、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中央、省驻丽单位、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残联、市社联、市文联、市侨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负责人参加。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拟订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日程安排和会议需要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安排等,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2.会议主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政研室、综合一处负责起草,经秘书长组织办公室有关人员讨论修改后由市长审定。副市长讲话由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起草;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秘书长审定。
3.会议通知、会场安排、布置、录音、照相、会议签到、材料分发、与会人员食宿、会议纪要起草、会议材料收集和移交归档等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落实。
(四)会议纪律
1.副市长和正、副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市长请假。
2.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列席会议单位的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提前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并向市长请假,并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
3.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按指定位置入座,并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防止丢失和泄密。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上旬和下旬各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增加会议次数。
(一)主要议题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性重大问题;
4.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5.讨论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6.讨论报请市委决定的事项;
7.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8.汇报交流各市长分管领域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主要工作安排、建议等(为每月上旬会议议题之一);
9.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出席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直接协助各副市长工作的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长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三)工作程序
1.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至7天,向各位副市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征询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经审核、统筹,形成常务会议议程安排建议(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阅,市长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提请纳入会议议题。
2.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议题申报单位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查;需市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分管秘书长召集有关单位专题协商,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形成意见的依据一并形成书面材料,经由秘书长审阅后报请市长审定。
3.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能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沟通处理的;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4.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会议通知。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按要求报送综合一处。
5.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材料由综合一处提前分送给会议组成人员并尽可能同时分送给会议列席人员。
6.有关部门向会议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超过会议通知上明确的时间。
7.会议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同时进行录音。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8.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编发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力求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经整理,一般应在会后3天内完成纪要初稿,按发文程序审核签发。
9.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收集、登记会议的汇报文件等材料,并将会议的有关材料及时移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归档。会议原始记录作为机密材料,原则上不对外借阅。如工作需要,确需查对会议记录的,应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四)会议纪律
1.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2.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原则上要求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报告市政府秘书长,并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委托副职参加。
3.除主汇报单位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带随员。需带随员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
4.市政府常务会议与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会议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相关单位参会人员还应了解会前牵头单位征求本单位书面意见的情况。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应代表单位发表意见,如属个人意见尤其是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特别说明情况。
5.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擅自分发有关文件、资料。
6.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并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防止丢失和泄密,对标有“绝密”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应及时收回。
7.会议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会议通过的正式文件为准。议定的事项需要拟文批复或其他形式文件下发的,须待会议纪要成文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审核签发。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于每周召开一次。
(一)主要议题
1.交流各市长上周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周主要工作安排;
2.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3.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4.研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5.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6.研究向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7.听取市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8.交流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9.沟通交流其他工作。
(二)出席范围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召集。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法制办主任、直接协助各副市长工作的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市、区)长出席市长办公会议。
(三)工作程序
1.市政府办公室各综合处室于上周五将经对应市长、副市长审定的工作交流、汇报材料、需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材料等报送综合一处,并提出建议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名单。
2.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根据各综合处室报送的材料,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阅,市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
3.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会议通知、签到、分发材料、会议记录、视情编发会议纪要、资料收集及归档等工作。
4.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材料,并在会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
(四)会议纪律
1.市长因事不能召集市长办公会议的,委托主持工作副市长召集;委托主持工作副市长因事不能召集市长办公会议的,该次会议顺延至下周召开。
2.副市长因事不能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对应副秘书长汇报相关工作。
3.市长办公会议其他纪律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纪律执行。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主要议题
1.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6.研究处理中央、省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7.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二)出席范围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三)工作程序
1.根据市长、副市长确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办公室分管主任审定。
2.会场安排、会议通知、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材料收集及移交归档等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落实。
(四)会议纪律
1.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部门,一般由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并已请假批准的,可以指定一名与会议内容有关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未经主持会议领导同意,部门科级干部一般不能代替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2.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需带随员的,应事先征得会议召集人同意。
3.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4.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标有“绝密”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应及时收回。
五、市政府学习会
市政府学习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一次,每次安排一个专题。
(一)学习内容
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
(二)出席范围
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三)工作程序
1.市政府政研室在年初制定市政府学习会全年计划,并负责聘请授课专家、会前准备学习资料等;
2.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负责安排授课地点及有关会务工作;
(四)会议纪律
参照市政府全体会议纪律执行。
全市性政府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控制全市性政府工作会议的召开,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市性政府工作会议主要任务
全市性政府工作会议是指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级部门主办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一)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省内外及全市的重要形势;部署全面工作或事关全局、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
(二)市级部门主办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市政府某方面的重点工作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专业工作。
二、会议方案制定和审批
(一)方案内容
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市政府及办公室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召开的事由;
2.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3.会议议程安排;
4.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
5.会议经费框算;
6.会议拟邀请出席的市领导名单、主席台席位、会议主持人以及发言人;
7.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会务工作分工,宣传报道等。
(二)审批原则
1.会议承办部门要严格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节办会及庆典活动的通知》(浙委办〔2006〕4号)做好报批工作,并提供会议方案;市政府要对会议内容(包括展会活动)严格把关,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不予审批。
2.会议承办部门要按照少开会、开短会、讲短话的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领导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丽委办〔2005〕70号),大力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全市性的工作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精神,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3.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会议人数不超过100人。电视电话会议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小时以内。出席范围一般控制在县一级,特别重要的会议,经批准,出席范围可扩大到乡镇一级。
4.市级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确需参加的重要会议,须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三)审批程序
1.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级部门主办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在上年12月份或当年1月份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处室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基础上提出并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市长审定后报综合一处;综合一处汇总后报秘书长和市长审定,列入全年全市性政府工作会议计划。
2.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市级部门主办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应在召开前两个月制定方案报对应工作的分管市长、分管秘书长审定,一个月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会议经费
1.会议经费严格按财务制度实行预决算,不得超额使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和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
2.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提出经费预算,填写《会议审批表》,经办公室财务部门初核,分管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在市政府会议经费中列支。
3.市级部门主办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经费除市政府按标准补助外,其余部分由主办单位在年度包干经费内自行解决。会议补助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预算,并填写《会议审批表》经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
四、会务安排
(一)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市级部门协助,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处室承办、有关处室协助。市级部门主办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主要由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处室协助。
(二)会议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印发。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修改、把关,经分管秘书长、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三)会场布置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议由主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录音,于会后3天内将市政府领导讲话录音整理成书面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审核,如市政府领导认为有需要,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丽水政办通报》形式印发。有关新闻报道按丽委办〔2005〕70号文件执行。
(四)电视电话会议会场和分会场布置,网络调试和技术保障工作由电信部门负责;会标、座位安排等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分会场的前排要放置出席会议主要负责同志的席签,与会人员应靠前集中就座或按席签就座,会场内不出现商业性标识;会议主办单位要做好会议通知,并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与会人员提前15分钟到分会场就座,并关闭手机;要划出分会场记者专用区域,确保不妨碍会议画面转播。
利用市政府视频会议(应急指挥)系统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按《丽水市政府视频会议(应急指挥)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1〕173号)规定组织落实。
(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稿、会议记录稿、会议照片等),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整理后交秘书处存档。
丽水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
为加强市政府各秘书长之间工作的交流,互通信息,充分协调,研究措施,协助市政府领导推进工作落实,使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抓大事,特建立市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每周召开一次。
二、出席范围: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副秘书长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对应处室处长列席会议,并提交会议交流、研究的材料。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
三、会议内容:
(一)通报各秘书长本周主要工作落实情况,交流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二)通报、研究各秘书长分管领域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探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向市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市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研究和布置需要各秘书长之间协助配合的工作;
(五)按照办公室党组中心学习组确定的全年学习计划组织集体学习;
(六)秘书长认为需要提交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
四、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一处和秘书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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