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市委常委会审议,从7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统一为一个标准每月700元。
丽水低保标准再提高并全市统一一个标准,这是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个高水平”目标的战略安排,到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达到每人每年9000元以上。全市统一一个低保标准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办工作。这也是我市助农增收组合措施之一,市民政部门落实“丽水之干”,精心测算为最困难、最难实现增收的群体奉上的大礼。
依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40%-50%之间确定。” 丽水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1660元的42.2%确定,全市统一一个标准为700元,全市8.49万低保对象人均提高56元。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人均提高20元/月,人均增幅2.94%;其他县(市)人均提高92元/月,人均增幅15.13%。据丽水市民政局社救处负责人介绍,7-9月份新增低保金,10月份均会发放到位。
这次低保标准提高,全市需增加支出低保金2800多万元(市本级7.8万元、莲都区134万元、青田县200万元、缙云县173万元、龙泉市466万元、松阳县454万元、景宁县402万元、遂昌县、393万元、庆元县390万元、云和县214万元)。丽水是继嘉兴、舟山、绍兴、衢州后全省第5个实现全市同标的地市。低保标准排名全省第10,月标准高于衢州20元。
现有低保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市2个标准,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是680元,其他县(市)是608元,全市平均644元。2017年全市共支出低保金3.1亿元。
低保标准再提高、全市统一标准,还惠及部分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的群体:残疾人“两补”对象、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部分失地农民、支宁返丽人员等。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比如你的户籍是莲都区雅溪镇,现长期居住在紫金街道范围,你可以自由选择雅溪镇还是紫金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也可以下载浙江政务服务APP,通过手机就可以实现低保等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低保金发放到社保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低保对象享受哪些待遇?
除了低保金外,低保对象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医疗救助:住院自负医疗费 70%进行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 8万元 /人。具体详见《丽水市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丽民〔2018〕68号)。
临时救助:最低标准500元/人/次;低保月标准12倍以下;仍严重困难,最高不超过8万元/人/年。具体详见《丽水市临时救助办法》(丽民〔2015〕100号)。
价格补贴: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农村小额保险:保费40元/人/年,由政府统一购买。保障:2018-2019年度意外身故3.5万元、意外残疾最高3.5万元、意外医疗0.28万元、疾病身故0.2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因疾病或非第三方负担住院(含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在 2000 元以上部分,按 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金:按最低标准补助50%。
水费:每户5吨/月免费。
电费:每户每月15度免费。
天然气:360(含)立方米/年?户,按第一档用气价格优惠0.50元/立方米执行。
电视费:免初装费、免收视费。
享受低保的执证残疾人,可向残联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免费安装假肢、矫形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常年接受报名。
教育救助
学前教育: 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执行。
义务教育:对在农村学校就读学生提供营养餐,按 “一日一餐”制,每生每餐5元、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安排营养餐;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对在民办学校寄宿的学生免部分住宿费(免费标准各地有差异)。
普通高中教育:享受生均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免除在校期间学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免除)
中等职业教育:享受每生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住房救助:1、实物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人员,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的7.5%收取。2、货币补贴: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根据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按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就业救助: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