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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暂行)
时间:2018-10-12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丽水市数据管理中心、丽水市法律事务中心。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下属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公共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等情况。

第六条 公共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属公共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源头管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务公开工作台帐、政务公开考核(考评)制度等11项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11项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71号)。

第八条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公开。

第九条 公共事业单位制作的信息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除公共事业单位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参照《丽水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对下属公共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事业单位在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内容的;

(四)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共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