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发出通知,决定将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2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980元。
四、补助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