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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23 15: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法制办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和新闻媒体如有修改意见的,请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信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邮编:323000,传真:0578-2098200,邮箱:lsszbp@lishui.gov.cn)。   

  附件:《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大窑龙泉窑遗址,指龙泉市、庆元县境内,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窑龙泉窑遗址群。 

  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方针原则】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大窑龙泉窑遗址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促进遗址保护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统一。 

  第四条【列入发展规划】丽水市和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列入市、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并与相关的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和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政府职责】丽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窑龙泉窑遗址属地保护管理工作。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有关工作。 

  鼓励大窑龙泉窑遗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遗址的保护管理。 

  第六条【协调机制】丽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具体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部门】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设置或指定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遗址的调查研究、维护修缮、巡查监测、宣传展示和藏品征集保管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旅游、交通运输、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九条【资金保障】龙泉市和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将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丽水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 

  龙泉市和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补偿机制。 

  第十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大窑龙泉窑遗址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 

  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遗址保护规划),是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的依据。 

  遗址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修改、变更的,由丽水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保护区划】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根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志碑和界桩,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碑和界桩。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界限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保护对象】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窑炉、作坊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瓷器生产、销售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瓷器、窑具、制瓷工具及其残片等埋藏或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水运通道、陆运古道、码头遗迹等历史风貌及自然环境; 

  (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村落等; 

  (五)与大窑龙泉窑遗址相关的传统技艺和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是指对大窑龙泉窑遗址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包括金村片区、大窑片区、溪口片区等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的价值较高、留存现状较好、分布相对密集、地形地貌相对独立的遗址及其周围区域;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其余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二)盗掘、非法采集文物; 

  (三)违规采伐林木,烧山及野外用火; 

  (四)违规采石、采砂、取土、采挖林木、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行为; 

  (五)损毁文物保护设施; 

  (六)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第十六条【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的重点保护区内的用地性质应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除依法许可建设保护与展示的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害文物安全的作业。 

  在保护范围的一般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与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原因需要上述作业的,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已建设的区域应严格控制禁止扩大,建筑拆迁后的用地不得进行新的建设,应按遗址保护规划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和修复。 

  第十七条【建控地带】大窑龙泉窑遗址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大窑龙泉窑遗址安全性、历史环境的完整性及现存环境风貌的协调性,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分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除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遗址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建造其它永久性建筑物。已有的建筑物必须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拆除或整改控制,可以进行原址、原地范围内翻建,风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遗址景观的活动,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厂、设施,村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单体占地规模和高度不得超过遗址保护规划的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环境控制区】大窑龙泉窑遗址环境控制区是指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外,按照遗址保护和环境景观协调的不同要求加以设立的区域。 

  在环境控制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遗址保护规划要求,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和天然地形地貌的活动,严格保护水源和自然生态,维持农村乡土田园环境风貌。 

  十九条【整治迁移】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与文物保护和展示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按照遗址保护规划组织逐步拆除或迁移。 

  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按照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及以外划出一定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安置搬迁居民,缓解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环境容量压力。 

  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葬坟、修墓(含立碑),已建的现代坟墓,由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组织逐步迁移。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按照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在遗址保护区划以外择地建设公墓,安置迁出坟墓。 

  对因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征收等补偿办法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项目审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所有保护、展示利用工程及其他建设作业活动,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考古勘探】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环境控制区内发现文物或其他遗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窑龙泉窑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监测体系】龙泉市、庆元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窑龙泉窑遗址本体及环境监测体系,实施科学监测。 

  第二十三条【安防体系】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和遗址保护规划,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备设施,加强安全防范。 

  第二十四条【应急体系】龙泉市、庆元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体系。在发生危及大窑龙泉窑遗址安全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大窑龙泉窑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研究利用 

    

  第二十五条【科学研究】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的综合研究,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遗址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遗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二十六条【展示利用】大窑龙泉窑遗址的展示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坚持最小干预和科学利用,防止和减少对遗址及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 

  鼓励利用出土文物、瓷片标本及相关研究成果,宣传大窑龙泉窑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文博创意产品及衍生产品。 

  第二十七条【展示宣传】龙泉市、庆元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遗址基础设施、保护利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展示和服务水平,促进考古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 

  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大窑龙泉窑遗址普遍价值的阐释、展示与宣传,有效诠释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普遍价值和历史文化内涵。 

  第二十八条【旅游开发】对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旅游开发,必须以确保遗址安全保护为前提,注重大窑龙泉窑遗址的价值体现和展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开发大窑龙泉窑遗址相关文化旅游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旅游产品开发,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鼓励遗址区范围内的村民在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的条件下,开展与遗址文化观光相关的传统青瓷生产展示、休闲民宿、生态健身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非遗保护】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窑龙泉窑传统制作技艺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大窑龙泉窑传统制瓷工艺进行挖掘、整理,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以及知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法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法责任2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碑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法责任3】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采挖林木、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法责任4】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元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法责任5有关行政部门、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