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调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补贴标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财政定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及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
二、社保补贴标准。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费额确定,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费额。
三、补贴期限。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四、本通知自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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