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公安局 >> 应急管理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74X/2018-02277 文号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丽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8-12-19 15:2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19 15:20浏览次数:
    近年来,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地推动下,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数量以及金额不断增加。信用卡网上支付为人们进行网络购物一种重要模式。与传统信用卡业务相互比较,网络信用卡业务特点主要表现为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易,在交易全部过程以及信用卡使用认证过程均还是在事先已经设置好的计算机程序进行和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进而使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犯罪变得日益猖獗。加强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明确该类犯罪具体行为、出现原因、产生的危害性,进而制定出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发生率,这对银行、信用卡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1.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


1.1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

通过对大量网络信用卡诈案例进行查阅,同时调查、走访并对公安局近年来金融诈骗案卷居心翻阅发现,多数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发送“钓鱼网站”的方式来诱骗客户登陆,诱导其进入预先设置好的“山寨网站”,然后再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登录者个人信息以及信用卡信息,进而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网络诈骗。目前,网络诈骗中最为常见的手段即为“网络钓鱼”。已经有诸多案件显示,犯罪分子主要利用暴力、色情或者其他具有诱惑性的IP地址作为诱饵,吸引人们的眼球,诱惑人们登录其网站,然后再利用网络授权远程操作控制手段实施相关犯罪,也就是在受害者被欺骗或无意授权进入受害者电脑系统之后,将受害者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支付信息、卡号、密码等窃取,再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网络诈骗或者进行网络消费[1]。

1.2利用电话、短信等实施诈骗

已经有诸多案例显示,利用电话、短信行网络信用卡诈骗为目前犯罪分子较为常见的一种手段[2]。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改号软件,冒充客服电话,然后通过该号码向客户发送短信或打电话,进而实施诈骗行为。2015年11月,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均相继遭受木马侵入,犯罪分子利用改号软件向客户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诱骗客户登录钓鱼网站,进而实施相关诈骗行为。该种诈骗手段相对较为低级,但是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的持卡客户也会上当。

1.3伪造信用卡信息

犯罪分子将持卡人个人信息及信用卡信息窃取之后,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信用卡的复制、伪造,然后进行网络消费。该类犯罪行为的实现离不来先进的现代化信息及计算机技术。导致该类发展发生的原因多数为银行工作人员无意或有意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导致客户信息遭受冒用,进而使客户资产遭受损失。因此,各大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保护,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工作。信用卡主要是通过加密算法来对信用卡信息有效性、真实性进行确认的。但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侵入对信用卡信息进行管理的计算机系统之后,将加密信用卡信息的密钥破解,便能够伪造出现虚假的信用卡账户信息。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出来的信息实施网上转账、消费等网络诈骗活动。在本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信息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两者是相同,因此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伪造信用卡信息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处罚[3]。为了对伪造信用卡信息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国家应该加强建立和完善与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个人信息资料保护工作地实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增强法律约束力,降低犯罪发生率。


2.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频发原因及危害


2.1银行系统监督存在缺陷

银行自身系统在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目前,诸多行业以及社会公众均已经认识到网络信用卡诈骗给个人利益、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但是各个银行因自身信用卡管理部门还采用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在发展过程中片面重视发卡,追求发卡量的增加,进而导致在申办者个人信息资料审核上缺乏全面性、严格性和精细性,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留下“活口”[4]。目前,银行的系统在信用卡办理上均有实名制要求,在咋实际办理过程中,代办情况还是较为普遍,这样的办理流程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次,金融机构在POS机使用管理和监督方面还有待于加强。银行未能不断推动自身信用卡业务实现快速发展,进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断增强信用卡的消费功能,在一定条件下为特约商户开通POS机。但是POS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和落实相关规定,实际操作缺乏规范性。

2.2刑事立法存在滞后性

虽然《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中诸多与信用卡相关得到规定值得肯定,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已经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解释》确认在互联网上冒用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将非法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归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类型,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对犯罪分子实施定罪处罚[5]。《解释》已经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所用犯罪方式和手段不断更新,各种各样的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因此也不断引出去新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进行相应修正和完善,其便表现出明显滞后性,法律实施作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实现,进而无法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控制。

2.3社会协作机制缺乏完善性

与快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相比,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相对较为滞后。近年来,各大银行均在大力普及网银的使用,在互联网时代,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安全技术方面存在局限性,导致人们在实施网络支付的过程中,安全性无法得到很好保障。同时,现阶段,网络犯罪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形式各异,种类繁多的计算机病毒不断出现,病毒的破坏已经从软件破坏发展成为硬件破坏。但遭受病毒入侵时甚至可导致整个网络瘫痪,进而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资料泄露,这就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信用卡诈骗创造了条件。因此,在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打击及控制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以及社会信息安全问题,加强协作机制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机制进行不断优化,使其逐渐完善。

近年来,网络信用卡诈骗手段和方式不断变化,诈骗形式多样。网络信用卡诈骗产生严重危害性。首先,会对用户信息造成危害。信用卡个人信息的泄漏大大增加了用户其他个人信息资料泄露风险;其次,会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危害。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信用卡伪造,在伪造过程中非法入侵信用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受到严重挑战;再次,会导致公私财产所有权遭受侵犯。在在用户的立场进行分析,信用卡业务清偿制度规定,持卡人负责清偿信用卡倒债务。持卡人在掌握足够证据证明本人消费时才能拒付。当证据不足时,持卡人财产所有权会遭受严重侵犯。


3.网络信用卡诈骗有效防范措施


3.1健全并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

对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加强信用卡管理制度建立,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制度体系进行更新、优化,使其得到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在信用卡管理制动建立及完善方面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严格执行和落实信用卡办理审核制度。在信用卡申办人资信调查方面,目前,各个银行办卡审核通常均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实施的,且在审核过程中,多数环节均还仅仅是流于形式,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资信调查的应用价值未能真正得到体现。因此,各银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资信调查工作的实施,制定健全、完善的信用卡办理审核制度,并在资信调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和落实。第二,建立并完善个人信息保密制度。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在信用卡办理方面基本均已经实施实名制制度,因此,广大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均存在于金融机构中。金融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广大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保护。银行方面,首先需要加强和提升自身的自律意识,严格防范用户个人信息外漏情况发生,应该积极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资料保密和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和落实。用户在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应该对其相关资料信息、证件进行仔细核实,严格审查,同时还需加强告知制度的完善及落实,明确告知持卡本人与信用卡有关的规定。

3.2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从法律规制度角度加强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进行防范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刑事立法方面,应及时对信用卡诈骗犯罪量刑标准进行调整。应该以具体犯罪手段、形式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作为根据,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明确区分。其次,在犯罪数额规定方面,应该密切结合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作为根据,对犯罪数额进行合理规定。不同地区因经济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性,其犯罪数额标准应该也存在差异性。再次,在犯罪情节方面,应该充分结合诸多方面进行综合性考虑,需要结合罪犯一贯表现、主观意图、诈骗手段、诈骗次数等诸多方面情况进行科学界定。目前刑法中存在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界定均还缺乏明确性,例如对贯犯、受害面广、损失严重、影响大的情况,均应该做出更加细致、具体的司法解释,进而促进法律所具有的公正、公平性得到充分体现。

3.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规范用卡

持卡人的个人防范意识及行为对网络信用卡诈骗防范极为重要。因此,持卡人必须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至用卡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规范操作。个人防范网络信用卡诈骗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形成良好的安全用卡习惯。信用卡密码的设置不应过于简单。多数持卡人往往认为过于复杂的密码使用起来不方便,且容易忘记,因此在密码,尤其是交易密码的设置上往往选择较简单,便于记住的密码,多数人均习惯将自己电话号码、生日日期等进行简单排列后设置为信用卡密码。这样的密码过于简单,缺乏良好安全性。因此,信用卡密码设置应尽量加入标点符号、字母等特殊格式,进而降低密码破译率,提高密码安全性,保证用卡安全。其次,在使用信用卡进行网络支付时应时刻保持警惕性。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购物网站不断增加。因此,在通过互联网购物过程中须谨慎网站选择,直接登录官方网站,不要通过连接形式登录任何网站。在实施网上支付时,须详细了解对方的资质。目前,诸多购物网站均在搞低价竞拍、秒杀、定点抢购等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这些活动转播病毒。目前,人们均流行网上发红包,不认识的人发的红包尽量不要去点开,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更好保证网络信用卡使用安全。

3.4明确刑事管辖权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权还是以传统的属地原则为主。但是因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特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传统的属地原则以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目前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管辖权,所有必须对该种犯罪的刑事管辖权进行修改,使其得到进一步地完善[6]。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明确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应该将犯罪时网址作为基础,明确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网址指的是行为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地址。需要寻找出与网址存在相关性的地理位置,然后再将该位置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或法院的管辖单位进行管辖。其次,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地认定标准以及犯罪地分类均需要进一步标准化。前面已经明确需要将网址作为明确管辖权的基础,那么犯罪行为地便是以网址所相对应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作为标准。具体而言便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过程中使用到的电脑、服务器所在地,可将其定为犯罪行为地。对于部分网络入侵类犯罪,则应该是以被入侵网络终端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明确刑事管辖权,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防范效果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3.5加强综合性防范

第一,加强社会协作。面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协作,尽力获取多方面支持和参与,共同防范犯罪。积极探索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有效破案方式和途径,提高协作的有效性。例如可组织召开破案会议,诸多部门共同对疑难案件的侦破进行探讨,多方关注时事,及时掌握案情动态,同时加大技术投入,将现代化先进技术和设备应用于案件的侦查。第二,加大基础信息建设力度。现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已经得到普及。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金融机构须积极构建网络信息系统,并不断加强建设力度。网上银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安全,同时也会对用户用卡安全产生直接影响。网上银行基础为一个具有系统性、安全性的体系。银行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该机制能够及时对可疑账户进行布控。第三,健全并完善国际合作长效机制。在立法方面,在信用卡诈骗上各国均有相应的立法规定,各国的立法存在差异性,该种差异无法避免,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空间。不法通常会利用反网络犯罪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互联网作为主要媒介,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流窜作案,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在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防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该种现象进行严厉打击,进而使网络信用卡诈骗真正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努力寻求有效的合作途径和联合打击犯罪方式,同时积极建立科学、有效的合作长效机制,使国际合作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成效得到有效提高,进而遏制网络信用卡诈骗。


4.结束语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信用卡业务实现快速发展,同时也催生了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人们在享受网联网、信用卡业务等带来的便捷购物体验同时也面临更多用卡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正确认识该种犯罪方式及出现原因,进而制定有效应对措施进行积极应对,严格防范网络信用卡诈骗,保证金融机构及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