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74X/2018-02280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摘 要:公益诉讼是以诉讼目的的不同来区别传统诉讼方式的概念,其存在一种理性的思维,在社会中发展需要从提高认识开始,不断的进行完善,才可以有效的提高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能力。从社会的发展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应该紧抓公共利益保护事业不放松,通过比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引导人们通过正确的诉讼途径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这样对于公益诉讼就会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因为很多人已经意识到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上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能够践行好公益诉讼活动,从而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的和谐具有现实的意义。然而,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经验不足造成实践过程中发现立法不完备实属正常。当前,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困惑与冲突问题,关键是要通过积极妥善而又切实可行的举措解决,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公益诉讼实践提供依据。而目前我国法学理论学界对公益诉讼的研究尚未全面化、系统化,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公益诉讼在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亟须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难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界定;司法能动
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青山绿水这些老百姓的身边事,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公益司法承担着公民对国家增进人民福祉的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从摸石过河到渐次推进,直至全面铺开,已经成为新时期,打开公益性事业探索的关键,需要从正面进行宣传,达到提高认识的作用,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将越走越宽广。我们要思考的是面对诉讼公益实践现状,应该如何加强对于公益性事业的发展,重在提升对于公益性服务的认识水平上下功夫,我国从法律上的一些重要举措,足以体现出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司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各方面机制日益完善也显得迫在眉睫。
一、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的含义
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罗马法中最早出现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在由罗马法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的演变过程中,公益诉讼的概念也由之传入日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日益趋于完善成熟;在一些国家,由于对于公益性认识不高,容易发生违背公益事业发展的错误做法,关键在于能够正确的行驶公益维权行为,对于保护一些合法的权利奠定坚实的基础。公益诉讼的保护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利益,因此诉讼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也应是全体公民。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指出:“广大人民对于维护其公共利益方面,在设置的罚金和为民众诉讼中,都有权提起它。”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对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认识中,也是从维护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科学化分析,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公益诉讼作为一个西方法律概念早已被引入国内,但这一舶来品却迟迟没能在我国运用。对于社会的科学性发展,需要从新的高度上审视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作用,从而形成正确的认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最早出现公益诉讼的身影是以经济公益诉讼的形式,不过经济公益诉讼,需要正确的进行维护,不能够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从整个全局出发,及时化解存在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问题,从而有效的维护和谐社会发展。正是由于没有从科学化的角度上进行有效的倡导,从而一些违反公益事业,触犯法律界限的人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
回应社会公众热切关注的社会问题,加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符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升国家综合治理能力。虽然目前已初见成效,但是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新生事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要直面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形成符合公益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和审判机制,相应的行政机关也应该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应诉并推动相关工作改进。
二、我国公益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目前已初见成效,但是公益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是新生事物,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要直面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探索形成符合公益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和审判机制,相应的行政机关也应该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应诉并推动相关工作改进。其主要表现在:
(一)公益诉讼举证难
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上,也应当以有利查明事实、从维护合法利益出发,及时的纠正一些错误的做法,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科学化发展,同时,对于该诉讼的正确渠道也给予充分的补充说明,这正是社会发展的客观性需求。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既要考虑行政公益诉讼所具有的法律监督特殊属性,也要考虑双方的实质举证能力——由检察机关承担提出初步证据的举证责任,即检察机关应当初步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依法履职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即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初步证明不依法履职与公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但同时又不减免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行政机关仍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当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瑕疵或不成立的时候,法庭仍可以根据情况要求行政机关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的人主张应当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如果是作为的,那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如果是不作为的,主要由检察机 关承担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已经损害社会公益的举证责任。对此观点,笔者不能苟同,试举一例以证之。比如,在一起行政机关怠于征收民用防空费用的案件中,如果相关部门对检察机关的诉前调查不予配合而检察机关目前又没有强制调查权,检察机关很可能根本无法获知行政机关对于这笔民用防空费用到底征收了没有,以及是否完全征收到位。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既无法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甚至也无法证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与检察机关诉前调查权的状况是密不可分的,在检察机关调查权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 课以过高的举证责任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当务之急还是应尽快予以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难度
公益诉讼是调和社会发展中侵犯公众利益的强有力法律手段,发生了涉及法律的纠纷,就应该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科学化的解决。可是在面临很多的问题上,我们还不能够充分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此需要从正面上进行科学化宣传,从而解决一些违背公众生存发展利益的问题。社会的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分析保护公众利益问题的背景,作为一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副作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价,这样才能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
可是,在国内各种环境的影响下,我们能够做的还存在很多,需要仔细的分析各种问题的出现原因,及时的化解各种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科学化发展。同时,社会中有很多的公益性问题已经被触犯法律的界限,这就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视,告诫人们要认真对待公益性问题,并且努力去维护公益事业的发展,从而可以提升公益性的认识,对于一些不法分子进行破坏公益事业发展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更好的进行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中去挖掘,去寻找可以改变价值的方向,从而在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中迈向更高更远,一种信念也是一种科学发展的思维,只有严格对待公益事业的发展,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两者之间是一种平衡关系,做好公益事业的发展,贵在坚持,贵在科学的践行,一种理性的高度认识,就是来源于经济社会的持续性发展。
三、公益诉讼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及时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化解矛盾,降低危害,这才是最终的结果,如果不及时进行有效的解决,将会危害人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也会助长不法分子继续危害社会,加剧矛盾的发展,加强相关理论研究,既有利于为今后继续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奠定扎实基础,也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指导当前如火如荼开展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虽然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已经持续三十余年,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着实不少。然而,这些研究的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研究的方法比较局限,学者们似乎更乐于从事研究该项工作,因为这项工作的出发点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平和推进,建立科学的制度作为主要论据证明其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张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诚然,积极吸收和借鉴域外理论研究成果与制度经验,也是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其初衷与方法论值得肯定。但是,由于众多研究者对研究对象并没有全面、深入、准确了解,许多研究是建立在别人翻译过来的二手资料基础上,研究成果充斥着不准确的、重复性,甚至可能是错误的内容叠加。许多研究者不了解法治发达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脉络,也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相关制度在整个诉讼结构中的定位,更不管该制度运作的具体要件和目的追求。这些所谓研究经常断章取义,研究过程与结论缺乏必要的规范分析、理性论证和实证研究作为支撑。可以看出,整体研究与相关司法实践脱节。
近几年来,虽然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渐趋深入,但理论研究总体上还是不够深入,如此一来,一些漏洞就会引发矛盾问题,最终危及到公益发展,因此,需要建立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从而提高对于制度的认识,避免发生对于价值追求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对于如何真正构建一套适合我国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缺乏完整的体系化的思考。比如,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仍有一些学者坚持主张,检察机关不适宜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既行使原告资格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违诉讼规则,所以,应该参考国外的模式,由公民和社会组织来行使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权利。该观点实际上是未准确认识我国检察制度的本质,我国检察制度自诞生之日起,检察官便被赋予法律守护人的使命。这是国家重视的结果,同时,也是从人民得到利益出发,最终在于解决各种矛盾问题。基础理论上的分歧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四、公益诉讼理论及实践
目前看来公益诉讼的发展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必然。我们要坚持做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的纠正一些错误,这样对于公益诉讼来讲是一种净化的功能传递,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公益共利益保护的制度维护和发展,从而可以顺利的完成国家的法制化建设,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将眼光放长远,及时的化解存在的各种矛盾,从而以问题为导向,最终可以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上进行有效的完成任务。如今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发展更是需要从一定的高度上进行有效的分析并让其作为一种有效的评价机制,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健康运行。在很多的公益性问题面前,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做好保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同一些违背社会发展的行为进行作斗争,最终可以有效的完成法制建设工作,这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的科学化发展来讲,还需要从改变一些陈旧的观念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保障措施,从而为维护社会发展做好服务。其实,在很多人们眼中,事关公共利益对于他们来讲并不能够保持理性的思维认识,所以要从提高理性认识的高度进行宣传,完成一项从无到有的重要的工作,这些里面包含的问题很多,需要我们细心的进行研究,并且还需要努力的去维护发展的成果,一旦发生了矛盾,要及时进行有效的化解,避免由于公众利益的纠纷影响社会和谐大环境的营造。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相继出台一些政策,对于稳定社会发展作用很大尤其是检察部门需要从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出发,在行使职责过程中,由检察机关组织,在听证监督员、被建议行政机关代表、被侵害人代表、知情群众代表、法院等相关人员参与下,依据检察建议内容、行政机关回复、行政机关现场意见及履职证据、专家意见等资料信息,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公开听取评议意见。听证监督员一般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行业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联络员担任,特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邀请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法院派员参加。
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责纠错,共同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从新的高度上进行科学化认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效的完成任务,一些不法分子由于认识程度不高,严重的危机到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应该给予正确的分析,抓住典型,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教育、纠正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当前,如何把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如何切实担当起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应当综合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科技智慧。只有运用好这些智慧,在不断地探索中掌握一些新的方法,从而才能够有效的提高公益事业的发展,这也是社会经济科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我们要坚持正确分析问题的方法。我国的一些做法为世界各国检察官发挥公益保护作用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设计、中国道路。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政治智慧,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探索。要深化认识检察公益诉讼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公益保护困境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来谋划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为扎实完成贯彻新发展理念、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重大政治任务,及时转变旧有观念、调整落后机制、强化检察素能,创造性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尽最大可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的政治贡献。
五、我国公益诉讼的法治化建构及展望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权利的体现,主要在于其出发的角度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各个领域会出现一些公益性的法律问题,都将进行有效的保护。为了改变一些错误的做法,人们对于公益性诉讼还不了解,公益性在于具有公共利益性质,在我们生活的范围圈子,都有一个集体,在集体中都会出现有公共方面的问题,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开始进行违反公共利益的事,这看上去是一种公共利益犯罪,实际上也是具有危害社会发展的因素在其中。我们要从整体利益出发,才能够有效的解决公益性诉讼问题,并且需要建立健全各种有效的保护制度,从而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奠定基础。
公益诉讼在国外也是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这说明了公益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怎样进行科学化的研究,也是一个新的领域问题,通过一些重要的案例,我们发现,现在人们开始着手从研究怎样进行维护公益才是根本。维护的过程中也会引发各种矛盾问题,所以,从强化各种思想意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整个社会健康的发展,而且将会制约到我国的经济建设和谐发展问题。为此,要进行科学化的分析,最终在于寻找可以避免发生公共利益问题,这样也是对于社会化建设的认同,同时,也对于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解决一些难点的问题,也是通过借鉴公共利益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可以提高人们对于公益共利益保护问题的认识,同时,也可以迅速的提升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维权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国家的发展,要大力倡导做好法制宣传,让每一个细小的法制事业进步都不断的为新时期社会发展添砖加瓦。这只是从一个方面进行的分析,从另外一个方面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为社会发展的新领域问题,更需要正确的走好公益诉讼发展的道路。
从我国的定位发展高度上看公益诉讼推进,也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做好公众利益保护的法制宣传及如何进行科学化的运行,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难题。只有在实践中,我们才会发现有很多的问题是可以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问题,随着社会化发展的逐步提升,我们更应该将眼光放长远,作为一线的劳动人民更应该时刻牢记使命,把维护全社会每个公民的利益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的提高认识,从实际生活出发,沿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道路,将法制事业完成好,并且努力去维护公众利益,坚决同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这才是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的关键。相对于正确性的诉讼而言,我们要做好全面的宣传,争取一些积极有利的因素进行做好服务,同时,更应该着眼于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只有严格认真贯彻执行好公益保护问题,才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些涉及公益的法律问题,看上去似乎很简单,其实不然,这其中包含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进行科学化的解决,不能够等到出现了问题后,才去努力的改变,这显得很被动。为此,正确的做好公益保护事业的发展问题,并且不违背经济发展,这样对于整个社会的科学化发展大有裨益。值得提示得是,我们每一个人员都需要从建立和谐型基础来维持社会的发展,我们要从实际出发,从法律视觉上进行科学审视,从而净化公益生活空间,为创造新的公益空间打下坚实的基础。
2009年以来,在很多的社会问题中,都不断反映出有关企业单位个人侵犯公益的问题,之所以在社会大环境下,要求我们认真做好维护公共利益事业的发展,在于国家政府对公众利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能力代表着我国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同时,更应该认识到做好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对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也是一种回报。作为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我们要积极的从其自身的发展问题出发,同时要支持相关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发展,这不仅仅是民生事业,更是民生的一种保障。为此,需要加快民生事业的发展速度,就应该从实际上进行保护,如今看来主要有:
一是怎样正确的认识法律问题。法律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是一种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公益问题,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及时做好法律方面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同时更应该积极做好处理违背公益性问题的法律惩戒问题。这样对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审视公益性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的审视法律问题,作为社会发展中的一员,我们要综合多方面的意见,正确的进行革新,并且做好公益问题的研讨,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达到做好公益维护的工作,并且也能够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如何再来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上找到平衡点。无偿对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人们对于法院以及司法人员会产生各种误解,比方说在对法律的含义进行解释的时候。不同意的人觉得,在法院里面,通常上是公务员,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对于制定法律的机关做出的决断应该给予尊重和服从; 如果将解释法律这项神圣的权利交至于一些普通的司法人员的话,那么对于立法机关来讲,这就是所说的权力越位,这就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比方说老百姓就会不信任司法部门,政府的公信力就会下降。与之相对立的是同意的人,他们觉得,其实,对于某些现实生活当中的不严重的纠纷,如果涉及到法律来解决,那么,相较于制定法律的部门,真正去落实法律的部门更加具有实际性。立法机关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家的一些重要的宏观问题进行调控,加速国家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际上,在某些时候,光注重内容上的平等是欠缺的,我们要更加注重在流程上也要平等。核心矛盾就是,在决断的结果上,司法部门必须依法裁决,其结果必须公正。在流程问题上,司法部门没有疑问,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同时尊重法律背后的精神内涵,就算其裁判的结果原照立法机关流程的结果有一定的冲突,其行为也可以得到人民的谅解。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大量的公益诉讼的案例。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就折射出,要想加快司法改革,必须从司法机关入手。
三是司法主观能动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在司法改革的进程当中,购买后公益诉讼扮演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西方的被动下的辅修司法观念受到严重的冲击,司法应该是主动的积极地,而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这慢慢地成为了世界的共识。这个理念持有的观点是,法通过神力相关的案件,相关的司法部门及其人员可以按照法律流程来审案,达到预期的效果,充分尊重其精神内涵。如果一旦相关的司法部门,其作出的裁决在某种程度上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做出的裁决是不一样的,那么法院作出的决断会给予慎重的考量。然而,部分民众对待此问题较为小心翼翼,在当今社会背景下,一切都要服从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公益诉讼作为它的组成部分,他也不能逾越和基于特权,其合法性必须得到来自根本大法宪法的给予。这也就是说,上述理念并不是说相关的司法工作者对于法律的使用以及法律的解释,并不能按照他的意图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是不被允许的。其主动性是建立在现有法律合法性的基础之上的。
事实上,对于公益诉讼的认识,大众还是有所偏见的,它实质上是对人权的保护,是一种理性的文明的行为活动。从本质上来讲,它所涉及的更多地倾向于法律方面,不涉及政治体制上的变革,这是由于,他的所有行为都是针对着法律问题来展开的,一定程度上回避了政治性的话题。在这个时候,大力宣扬以及普及公益诉讼,可以使我们国家的人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使公民在收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不犯下这两个错误: 第一,一言不发,或者走向极端。所以说,在实质上,公益诉讼不是感性的,而是有着智慧的理性的,以平和的方式进行的改良运动。
结语
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不应成为纸上谈兵的研究,而应与正在进行中的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理论研究应立足于实践,成为凝聚实践共识的黏合剂,变成真正有生命力的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推动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立法,解决立法与实践中的矛盾冲突问题,同时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互动,推动培养一批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务体验的专家型人才和学者型检察官,为未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成熟打下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