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条新政策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丽水民营经济发展再添新动力
时间:2018-12-05 10: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日前,丽水出台《丽水市企业股改上市新政十条》,将给予企业从上市前股改到上市挂牌再到上市后再融资的全过程扶持奖励,通过政策“风向标”作用,在鼓励企业股改上市、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和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10条新政策既是丽水落实《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所出台的针对性政策,也是围绕解决丽水民营企业创新、融资、用工、用地、降成本、走出去、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市场退出和诉求表达等十大难题出台的配套政策。

近年来,丽水通过培育挖潜,已基本形成上市企业梯队,维康药业、中广电器、嘉利股份、天喜厨电等重点拟上市企业已形成5亿级以上的主营收入盘子,净利润已达到5000万元以上。今年5月,丽水成立了全省首家公众公司协会,首批会员34个,聚集了辖内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重点拟上市企业以及优秀的中介机构。协会作为辖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拟上市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交流互动平台,充分发挥了上市公司的“传、帮、带”作用,成为丽水培育上市公司的重要平台和“摇篮”。

图为丽水市公众公司协会成立大会

●丽水对接资本市场成绩单:

截至目前,丽水境内外上市公司数为5家,进入辅导备案企业2家,新三板挂牌企业24家,股份公司158家,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342家。

                 

                              图为起步股份上市仪式

                   

                            图为农米良品纳斯达克上市

●股改上市新政十条干货解读:

三大重点

一是通过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式,积极培育企业股改上市梯队。

二是通过实施增量贡献差别奖励、挂牌上市阶段奖励等办法,切实减轻企业挂牌上市负担。

三是通过鼓励公众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建设产业园等渠道,引导公众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两大亮点

一是提高政策扶持力度。大幅提高IPO财政奖励幅度,将企业上市最多可拿到的财政奖励从300万元提高到730万元。同时企业还可享受税收增量贡献奖及再融资奖励。

二是强化板块选择引导。坚持A股上市和境外上市并重,其中企业成功赴境外上市且主要经营地在丽水市区的,奖励标准从1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延伸阅读《丽水市企业股改上市新政十条》全文:

 

丽水市企业股改上市新政十条

 

为认真贯彻和深入实施全省“凤凰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政策支持体系,着力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十条政策:

一、积极培育企业股改上市梯队

(一)鼓励企业进行股改

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经当地股改办确认后,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8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完成股份公司新设的,经当地股改办确认后,给予5万元补助。

(二)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当年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当年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三)实施“一事一议”

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对全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和正在赴境外上市企业(中介机构协议已签订),涉及产权、股权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以不影响企业上市为原则,经辖区政府协调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处置,对具体参与经办人员实行容错免责

二、切实减轻企业挂牌上市负担

(四)实施增量贡献差别奖励

企业完成股改的,从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地方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新设的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计算。

企业完成辅导备案的,以辅导备案确定的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一年度为基数,从报告期第一年起至境内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的地方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辖区政府批准后可再延长一年。企业重启IPO且经证监会受理后可重新执行该项政策。

企业完成境外上市且主要经营地在丽水市区的,以招股书确定的报告期,给予其上市主体或纳入上市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经营主体不超过三年期的奖励(具体标准按照本条本款第一、二项执行)。

(五)实行挂牌上市阶段奖励

对企业完成辅导备案、报会受理和首发上市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奖励,实现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别奖励3万元和30万元。企业(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丽水辖区内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

(六)积极引进挂牌上市公司

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丽水市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迁至丽水市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至丽水市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迁至丽水市区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引导鼓励公众公司做优做强

(七)鼓励再融资

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丽水辖区内资金总额的1%,单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引进机构投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参照执行。

(八)鼓励兼并重组

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公司完成对外重大资产重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九)鼓励做大做强

鼓励公众公司用足用好资本市场平台,做大市值,做强产业,围绕主营及关联业务,积极开展百亿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引领和带动区域产业整体转型发展,在相关政策扶持上可以实行“一企一策”。同时,发挥丽水市公众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平台作用,引领股改上市,强化自律监管,各相关部门对协会发展提供积极支持。

(十)其他事项

本政策涉及奖励资金按照《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17224号)管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五年,与以前政策有重复的按从新从高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