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教发〔2018〕71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招生行为,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 号)、《丽水市莲都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17〕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实际,特制定莲都区2018年初中招生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本区户籍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招生对象
2018年小学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少年:
1.莲都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
本区户籍适龄听障和智障少年(达到中等及以上智障程度)原则上向丽水市特殊教育学校(莲都区培智学校)申请就读。
三、招生计划
今年全区公办初中计划招收一年级新生74个教学班,3512名学生;全区民办初中计划招收一年级新生45个教学班,1678名学生,全区初中共计招收119个教学班,5190名学生。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四、招生办法
(一)城区公办初中
以就近免试入学为招生原则。小学毕业生必须全部升入初中,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不得在小学与初中交接中产生流生。
1.报名办法
(1)学校报名:城区小学莲都城区户籍(含联城街道、黄村乡)毕业生需填写《城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表》,并提供学生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1份,由所在小学统一收齐、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通过后完成报名(5月底前)。
(2)现场报名:莲都城区户籍在农村或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就读的,城区拆迁安置户家庭子女、华侨华人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驻莲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等小学毕业生采用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6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报名地点:处州中学。
莲都城区户籍在农村或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就读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材料各提供1份):
①小学毕业生原就读学校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②小学毕业生户口簿的原件与复印件。
城区拆迁安置户家庭子女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原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房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以及家庭户口簿等原件和复印件。
华人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材料各提供1份):
①小学毕业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和父母护照的复印件;
②侨办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的原件;
③小学毕业生监护人(莲都城区户籍)的户口簿和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国内公证处或国外中国大使馆办理的小学毕业生监护人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港澳台同胞子女就读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小学毕业生父母在莲都投资或者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小学毕业生及父母在莲都的居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小学毕业生及父母港澳台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丽水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小学毕业生体检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录取办法
(1)城区公办初中新生录取根据“房户一致、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划片招生。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片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将根据适龄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以下顺序录取:
①小学毕业生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以父母全权所有房产证为认定依据),均在本学区的,第一批录取。
②小学毕业生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一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在本学区的(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房产证为认定依据),第二批录取。
③小学毕业生户籍落户在本学区,但不属于上述两类情况的,第三批录取。
当同一批次的小学毕业生报名人数超过该学区招生计划时,视小学毕业生户籍落户时间的先后录取。未能录取的小学毕业生,以及户籍在2018年5月25日以后登记落户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 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
(3)华侨华人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 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 号)等政策予以落实。
(4)军转干部子女、援藏援疆干部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区重点企业高管子女以及城区拆迁安置户家庭子女等政策生,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落实。
3.学区划分
学区划分详见附件2。
4.录取结果查询
城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录取就读城区公办初中的,家长可于8月下旬通过“丽水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莲都教育”微信公众号)。
重要提醒:常住户籍少年教育服务区,会因新建学校、布局调整、招生容量等因素进行适度调整,请勿将教育服务区划分作为购房依据。
(二)乡镇初中
乡镇初中的新生招生录取工作由各乡镇初中负责,乡镇小学配合(碧湖镇初中招生工作由碧湖镇人民政府与学校根据全区招生政策组织实施,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小学毕业生入学时需提供小学毕业生及父母户口簿、原就读学校加盖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三)民办初中
根据《丽水市区民办初中学校2018年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莲教发〔2018〕45号)文件实施。莲都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已被民办初中录取的新生,不再参加公办初中的划片招生。
城区民工子弟初中学校根据办学实际进行自主招生,时间原则上与公办初中同步(在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经区教育局核准后执行。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办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确因在莲都城区工作,申请在城区公办初中就读的适龄少年,根据其父母在城区的住房(全权所有产权)、就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等情况,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相应的招生办法【详见《莲都区2018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莲教发〔2018〕24号)】。
五、招生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属地管理以及创建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同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市区学校资源,稳妥、有序地完成初中招生工作。
(二)坚持阳光招生。初中招生的有关政策、办法由区教育局、各学校在招生前充分运用网站、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多渠道向家长、社会公告,招生结果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教育公平。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后,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教育政策。
(四)严禁考试招生。各初中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各初中在新生入学后务必坚持均衡分班,严禁义务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五)完善学籍管理。各初中学校在招生完成后,应及时将录取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做到“一人一籍、人籍一致”。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六)严肃招生纪律。各初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开班数和招生人数,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在招生过程中,如有违反招生纪律、收费政策,影响招生秩序的,将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有关当事人责任。
招生咨询电话:2132905,2133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