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74X/2019-02163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由于各种矛盾引发的突发性治安事件增多,日渐成为影响辖区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如何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妥善处置突发性复杂治安事件,有效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平稳,是当前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笔者以莲都区公安分局为例,以点带面,从突发性事件特点、原因及后果,简要论述公安机关如何有效处置事件。
一、当前突发性复杂治安事件的特点分析
突发性复杂治安事件泛指因社会矛盾或政治原因引发的,一切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需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紧急处置的重大治安事件。其主要表现为: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包围、冲击党和国家机关、要害单位,聚众哄抢公私财产、堵塞公共交通枢纽,聚众滋事、制造混乱或者破坏公共设施,较大规模聚众械斗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行为。2018年以来,丽水市各类P2P网贷平台受害者异常访、城中村改造利益群体闹访、房地产业主集聚维权等突发性、苗头性事件接踵而至,多次聚集围堵行政机关,总体而言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发性和不易预见性。治安事件的发生一般都没有预谋、策划、组织过程,往往是因为偶然性的因素引发,进而逐步升级恶化的,公安机关很难做到先期预警,提前介入。
二是暴力性和对抗性。事件过程中,事件当事人、围观者等事件参与人员往往情绪激动,态度恶劣,公然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甚至发生围攻、打骂执法人员的情况。
三是违法性和破坏性。绝大多数突发性治安事件具有较为突出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
四是群体性和盲从性。事件现场围观群众大多抱有从众心态,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情况复杂,局面混乱,处置措施在短时间内难以见效。
二、突发性复杂治安事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造成突发性治安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失范引发的治安事件,也有部分群众为一己私利,故意挑起事端,还有个别违法人员为逃避打击有意制造混乱等诸多原因。结合莲都实际,经过分析,主要原因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是“仇官”、“仇警”情绪滋生蔓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深入发展,进入社会转型期后,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不同利益主体和群体因利益分配上的差异对政府现行政策存在诸多不满,在释放这种不满情绪的过程中,自然地将准备疏导、控制这种不满情绪,以减少负面影响、降低社会危害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作为发泄对象进行围攻、打骂。
二是少数人员为私利要挟报复。部分群众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时,为达到要挟相关部门,获取个人私利的目的,故意扩大事态。如专建、丽建等群体为一己私利多次聚集闹事。
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欠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存在方法简单,执法行为不规范,当遭遇执法对象的蛮横无理时,不是冷静地做解释说服工作,而是采取强行压制,导致关系恶化,激化矛盾。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态度、方法不当引发治安事件。
四是少数不良分子背后煽风点火。在某些日常行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对象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的处理心存芥蒂,故意造谣惑众,挑起事端,制造混乱,意图逃避处理。
五是围观群众容易在情绪发酵状态下盲从。法制观念淡薄,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在没有完全弄清楚现场状况的情况下,轻信盲从,以讹传讹,使事态向不利于解决方向发展。
六是处置上的“软弱”客观引发了效仿反应。在对突发性治安事件处理上,为表面上的稳定,有关部门多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态度不够坚决,致使一些人产生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相互模仿、相互攀比,致使类似事件日益频繁。
三、当前处置突发性复杂治安事件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突发性治安事件的逐渐增多,公安机关作为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主力军,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准备工作不充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领导和民警把突发性治安事件等同于群体性事件,没有充分认识到该类事件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没有积极主动地对突发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研究,敏锐性不强,主动性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假如处理错了,谁来负责”的担心和“领导怎么安排,我就怎么办,反正错了不关我的事”的心态,致使工作中畏手畏脚,一旦遇到矛盾激化,不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先期处置,造成处置工作的被动。
二是警力集结较为滞后。目前,我区公安机关虽然建立了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的工作机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预案,对力量的组织以及职责任务分工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仍不够完善。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在当前警力不足和面临繁重的日常工作情况下,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地把警力集中起来投入处置工作,当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往往表现出集结迟缓,杂乱无序的状况,缺乏一支常备状态下的应急处突专业力量。
三是打击力度不够大。目前,公安机关对突发性治安事件的处置,更多的是注重疏导、劝解等息事宁人的做法,特别由于现场情况复杂,再加之群众对调查取证工作不配合,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和对参与围攻、起哄、闹事的为首人员证据获取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为首闹事人员的打击处理力度。
四是保障措施跟不上。参加处置工作的民警相对于围观人群,明显处于劣势,其间不乏不法之徒混杂于人群之中,伺机对民警行凶报复,且在当前公安机关经费困难、装备欠缺的情况下,民警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五是执法权威受损害。由于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本不需要动用警力就可以解决的非警务工作,都把公安机关推到第一线,使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反感,对公安执法的严肃性产生置疑。长此以往,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当依法履行公安职能时,群众往往抱以冷眼旁观、消极应付甚至对抗的心态,使公安机关陷入孤军作战的困境。
四、处置突发性复杂治安事件工作的对策研究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安机关只有在不断总结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取得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健全机制、强化手段、加大惩处、加强保障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各个环节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辖区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2018年,莲都区公安分局制定了《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重大不稳定(突发性)事件处置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生在莲都区范围的各类突发性复杂治安事件的管辖权限、适应范围、响应级别、处置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一)适用范围。莲都区范围内所有因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集聚闹访、集聚游行,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通讯枢纽、企业公司机构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邪教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发生大规模械斗和参与人数较多的打、砸、抢、烧等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二)管辖权限。发生在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医院、学校、企业等单位的聚众闹访、抬尸闹丧、聚众斗殴、罢工罢课等重大不稳定事件,由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负责情报信息搜集、事件性质评估、人员教育训诫及经营打击处理。发生在市行政中心、区政府的重大不稳定事件,原则上由辖区派出所及巡防处突中心天宁所负责处置,按要求做好接处警工作和现场秩序维护,并配合相关部门对人员进行教育训诫,如需依法打击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如紫金辖区拆迁户到市政府集体上访,由岩泉所处置)。事件暂时得到稳控缓解,但仍有可能会再次发生,要继续跟进关注的,或需要进一步开展专案经营的,原则上由事发地派出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如紫金辖区拆迁户到市政府集体上访,由紫金派出跟进关注)。如事件事态较为严重、社会影响面较大、化解处置难度大或派出所不利于经营查处,由治安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相关所队做好配合。
(三)分级响应。以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人员数量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现场事态发展状况、社会面影响以及发生区域敏感度等各类因素,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处置:
一是Ⅲ级响应。集聚人数在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由事发地派出所负责,重点做好事件的事态稳控、现场秩序维护、协助化解纠纷、依法快速处置等工作。现场指挥原则上由辖区派出所所长担任;所长无法到场时,由教导员担任;所长、教导员都无法到场时,由所长指定的副所长担任。局领导到场时,现场指挥由局领导担任。现场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局领导或分管联系局领导协调巡特警警力支持。
二是Ⅱ级响应。集聚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一般由分局组织处置。现场指挥由分管处突局领导担任,如需依法打击处理的,由分管治安局领导到场指挥,分管处突局领导予以配合;分管治安、处突局领导均无法到场的,由事发地辖区所分管联系局领导或者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到场指挥处置。
三是Ⅰ级响应。集聚人数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按照《莲都区公安分局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稳控、化解、处置工作。现场指挥一般由常务副局长担任,分管治安领导、处突领导配合;常务副局长无法到场的,由分管治安局领导或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到现场指挥,局长视情到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或者亲临现场直接指挥。
四是升级响应。重大不稳定因素参加人员情绪特别激烈、区域敏感度较高、处置难度较大的,可以相应升级处置。
(四)事件处置。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处置重大不稳定事件工作分为事前情报预警、事中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打击等环节,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强化信息搜集,完善机制,坚持“四预”在前。一要及时发现。辖区派出所要主动摸排可能引发重大不安定事件的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要通过“人力+技术”摸清事件可能引发的具体时间、参与人数、主要诉求、行为方式、重点人员等情况,跟踪掌握动态,及时向警令处上报更新信息。二要及时评估。辖区派出所要及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参与人数规模及可能发展的态势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的乡镇街道和部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经评估,事件管辖权限如属于市级部门,派出所不便联系沟通的,及时上报分局警令处,由警令处协调对接。三要及时处置。辖区派出所要做好涉事重点人员(可能铤而走险人员、可能策划群体性事件人员、可能进京上访等人员)的落地核查,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教育训诫工作,瓦解可能发生事件的组织力量,力争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是强化警力集结,明确职责,健全处突机制。一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警力快速集结和反应能力,着重从领导分工、力量分配、职责划分、后勤保障、警务督察等方面上,具体细化到每个民警,确保整个处置工作有条不紊、规范有序。二要迅速组建一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反应迅速、作风过硬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的特勤队伍,充分发挥快速平息事态的最佳效能。三要组织民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实战技能的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实战能力,使每个民警清楚“到达现场后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增强协调配合意识,发挥整体战斗力。四要赋予现场指挥员在一定职责范围内的相机处置权,使现场指挥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果断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置,以赢得最佳的处置时机,快速处置,避免事态恶化。
二是强化现场处置,因情施策,丰富处置手段。对突发性治安事件的处置方法,要做到“三个必须”。一要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并以最快速度集结警力赶到现场,弄清情况,控制局势。二要必须迅速疏散围观人员,平息事件,恢复正常秩序。三要必须相机处置违法犯罪者,清除危害后果。针对不同性质或不同表现形式的治安事件,有其不同的处置具体手段和方法。只有“对症下药”,措施稳妥有力,才能收到良好的处置效果。
三是强化证据搜集,区别对待,加大惩处力度。一要不断提高获取证据的能力,及时、全面、准确的搜集占有闹事人员的违法犯罪证据,为事后依法处理奠定基础。二要把好案件质量关,防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程序不合法、法律条文引用不当等问题,使闹事人员逃避打击,特别是不能因自身工作失误,激化矛盾,使事态进一步扩大。三要对为首闹事人员和一般参与人员在处理上区别对待,对一般参与人员重在说服教育,而为首闹事人员往往是导致事件不断扩大升级的重要因素,是重点打击处理对象,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四要通过报刊、电台的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报道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闹事人员的案例,大造舆论声势,使广大群众从中受到教育和警醒,震慑违法人员。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多渠道争取支持,有效减少事件发生。一要针对近年来突发性治安事件不断上升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结合当前突出的群体性堵路问题加强研究,提出规范现场围观人员言行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由政府出台相应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法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二要党委政府要尽量减少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性事务,消除群众的误解,融洽警民关系,增强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三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法律政策教育,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和矛盾,减少治安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四要党委政府要加大对处置突发性事件所必需的人、财、物的后勤保障力度,包括专门警力的配置,以及通讯装备、非杀伤性警械、紧急救护、器材等物质保障,切实保证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民警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