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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麦克轴承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丽环(莲)罚字〔2018〕31号
时间:2019-01-03 11: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丽环(莲)罚字〔2018〕31号

 

当事人:丽水麦克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1102725885109D

法定代表人:沈媛媛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879号

2018年8月5日,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879号的丽水麦克轴承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套精密轴承项目”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西南侧废机油桶露天堆放,废机油桶共计53个,共重1吨,机油桶表面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对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3、丽环建[2002]45号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500万套精密轴承项目” 的审批情况;

4、陈铁垒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媛媛确认委托陈铁垒接受环保部门调查询问的事实。

5、沈媛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沈媛媛及受处罚对象的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18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莲)罚告字〔2018〕3号),你公司在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