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347Q/2019-04679 | 文号 | 丽水利〔2019〕68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丽水市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2.市级单位名单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砂石资源管理,保护河流生态,保障防洪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遵循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利用、规范程序、长效监管”的要求,坚持综合施策、重点治理、标本兼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流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规范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处理好河道管理保护与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二)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科学治理,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河(湖)长负责、健全体系。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明确各级河(湖)长职责,建立健全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责任体系。
(四)坚持行业主导、部门联动。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配合联动,营造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集中清理。各地要组成工作组,全面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排查,重点排查河道管理范围违法违规采石挖砂、侵占河道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具体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现象。排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疑点,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二)规范审批,科学利用。河道、航道清淤疏浚项目需要对河道砂石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编制清淤疏浚设计方案,明确河道砂石资源利用审批程序、施工要求、处置流程等的各项操作程序,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实施。河道治理及各类跨河、临河、穿河的公路、管线等涉河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河道砂石作为工程原材料,涉河工程基础开挖等确需进行砂石料综合利用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明确开采砂石资源总量、工程自用总量等内容,并在工程概算中依法扣除相应砂石原材料费用。项目招标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砂石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和破坏。项目开工前业主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砂石资源利用审批许可手续。
(三)加强巡查,强化执法。建立河道砂石监督巡查制度,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强化对涉水工程建设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建立跨界河段 (水域)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形成上下统一、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格局。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统筹相关部门的力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日常执法与重点打击相结合,适时开展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健全机制,长效管理。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全面规范涉河工程砂石资源利用管理,明确管理主体和工作职责,规范审批程序,实现长效监管。要将河长制湖长制与砂石资源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砂石资源管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水利、公安、纪检监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参加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专题研究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联动、部门协调、专项行动等重大事项。强化监管信息化手段,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道砂石资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责任,形成河(湖)长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格局。要研究制定河道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河道采砂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按照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有专用装备、有专项经费的要求,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机构,加强能力建设。
(二)明确工作职责。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乡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采、运砂船舶、车辆和砂石码头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航道安全的违法采砂行为、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耕地、林地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砂石综合利用项目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河道砂石经营企业依法进行登记并查处价格垄断和其他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强化检查考核。市、县(市、区)河长办要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对河道采砂管理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更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四)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和打击违法行为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告栏等,加大对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设立曝光台,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建立河道非法采砂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附件:丽水利(2019)68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河道砂石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联合公开).pdf
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19/12/30/art_1229418604_19833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