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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涉及重大民生事项会议邀请利益相关人员列席制度(试行)
时间:2019-03-05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第一条  为增强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民生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决策透明度,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7]4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人员代表列席。

第三条  列席人员人数与名单由会议承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一并提出,并提交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利益相关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

第五条  利益相关人员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享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可在会议讨论环节申请发言,提出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也可在会后2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利益相关人员列席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