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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16W/2019-02886 | 文号 | 丽集复决〔2018〕17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集复决〔2018〕17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魏某对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服,要求重新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局提出复议申请,本局于同月10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提交了补正材料。经审查,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4月20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理案件严重超期,要求重新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1日在淘宝平台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遂昌乡情土特产”购买白酒一瓶,价格79.99元。经拆包发现该产品没有QS或SC,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涉嫌违法生产,影响生命安全。2017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了该店铺,时至2018年4月3日,被申请人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也未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案件,属于超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对消费投诉和处理的规定,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17年12月6日,本局接到申请人魏某的举报,当天就转本局西城市场监管所处理。经调查,“遂昌乡情土特产”为杨某某注册登记的遂昌阿美土特产店的淘宝网店。“遂昌乡情土特产”网店因无生产许可证销售“土猪肉梅干菜粽”,2017年4月17日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本局于2017年4月18日予以立案。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2017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杨某某经营的遂昌阿美土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店内无人,经电话联系也未能联系到当事人;同时执法人员登陆“遂昌乡情土特产”网店,未发现该网店有举报的白酒待售。经局领导同意,2017年12月11日将申请人举报的案件与前案予以并案处理。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杨某某不配合调查,无法在期限内办结,经依法批准延期,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2018年2月9日(未接听)、2月11日、4月27日,本局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已告知其受理投诉举报及需延期办理的情况。另,申请人魏某已于2018年2月5日就其投诉举报白酒的受理情况向遂昌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重新立案。遂昌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本局已经履职,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望市局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魏某于2017年10月21日在淘宝店铺“遂昌乡情土特产”购买白酒一瓶,价格79.99元。2017年12月6日,申请人魏某以“涉案产品没有QS或SC,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涉嫌违法生产,影响生命安全”为由,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该店铺。2017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因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立案)书面通知,申请人魏某向遂昌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遂昌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职责,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3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回复申请人立案情况为“建议立案,并案调查。”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魏某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淘宝购货信息页面、投诉详情页面、举报详情页面、身份证复印件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浙江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继续延期办理决定书》、《询问调查通知书》、遂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遂昌乡情土特产在淘宝网销售的白酒没有QS或SC,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涉嫌违法生产,影响生命安全”事项,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回复告知受理立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遂昌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魏某就同一事实和相同的请求,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