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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19-02888 文号 丽集复决〔2018〕21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夏某不服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意见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19-04-08 15:3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集复决〔2018〕21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夏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3月29日对信件编号为WX20180081933作出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并限期办理,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18年3月28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投诉举报“遂昌福禄鹿业养殖场”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鹿茸成分的“鹿品健牌鹿茸酒”事项,2018年3月29日收到承办单位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本人不服,原因如下:1、涉案产品“鹿品健牌鹿茸酒”属食品范畴,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管理申请人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称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是推卸责任的表现。2、“遂昌福禄鹿业养殖场”如果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只表明其有驯养梅花鹿的资质,而不具有生产酒类的资质,是以构成违法生产。3、“遂昌福禄鹿业养殖场”生产的“鹿品健牌鹿茸酒”配料含有鹿茸成分,鹿茸属于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而非普通食品原料。将鹿茸成分添加进即未有食品生产认可证也无保健品认证的酒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无证生产、第38条违法添加药品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庸政、懒政、行政不作为。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请求贵单位进行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18年3月29日,本局收到申请人夏某的投诉,本局当日就明确答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并建议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林业部门反映。理由如下:1.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办法所称经营利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一切经营利用活动,包括饮食业、中医药业、保健品生产和销售、展览表演、标本制作经营及动物交换等。”及第四条:“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需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需报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报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被投诉人生产销售上述鹿茸酒的行为属林业部门管辖职权,不属于我局的监管职责范围。2.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的规定,我局不予受理该投诉事项。另,经调查核实,遂昌福禄鹿业养殖场曾于2017年12月12日因类似事项原因被投诉至我局,该投诉事项移送至我县林业局受理,县林业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了处理决定。综上,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望市市场监管局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0日,申请人夏某在阿里巴巴“宁波珍晒宝食品有限公司”店铺购买了标称“浙江省遂昌福禄鹿业”生产的“鹿品健牌鹿茸酒”10瓶(52%vol,500ml),支付了人民币贰仟元整。申请人夏某以饮用后身体不适,与卖家多次沟通无果,要追究生产者责任为由,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认为“鹿品健牌鹿茸酒”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该酒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 如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只表明其有驯养梅花鹿的资质,而不具有生产酒类的资质,是以构成违法生产;3.配料中含有鹿茸,鹿茸属于可用于保健品的原料,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被投诉人即没有食品生产资质,也没有保健品生产资质,将鹿茸加在酒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要求:1.依《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受理,七日内对投诉事宜给予回复,以EMS或挂号信告知投诉人;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3.在限期内依法组织调解,并书面答复受理情况、投诉处理情况和结果。2018年3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答复申请人,“你反映的该产品由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属本局管辖,建议您向林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另查明:2015年7月20日,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设立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遂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遂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2018年2月23日,遂昌县林业公安分局对遂昌福禄鹿业养殖场于2017年11月29日未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经营利用梅花鹿产品行政许可,擅自网上销售鹿茸酒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已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网络交易情况页面截图、投诉举报平台信件及答复页面截图、案涉鹿茸酒照片《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移送函、答复函、《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范围,根据被申请人“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被申请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理应受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不属其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在受理后可以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也可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包括移送司法机关,以林业部门根据林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作为不属本部门管辖,理由不成立。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人夏某就“鹿品健牌鹿茸酒”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报投诉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