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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关于严格规范2019年中小学招生秩序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8-07 15:3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市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1.关于市外公办普通高中面向我市招生。除符合省内跨设区市招生条件的招生类别外,一律不得在丽水招生。2019年符合省内跨设区市招生条件的招生类别有:浙师大附中“单招单考的浙师大直升班”和“中新友好实验班”,浙江省学军中学等6所中学跨设区市招收体育特长生,宁波效实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 

  2.关于市外民办普通高中面向我市招生。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生源地审批办法和黑名单制度。市外民办普通高中面向我市招生有关要求,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秋季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规模招生统筹计划的通知》(浙教办基〔2019〕43号)执行。目前,省内其他地市民办普通高中未向我市申报并纳入我市招生计划,也没有经省教育厅统筹的其他招生计划。 

  3.关于市内普通高中招生。市内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按《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丽水市2019年高中段招生计划的通知》《丽水市教育局关于推进普通高中集团化分类办学促进创新型后备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执行。 

  二、强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 

  1.关于市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向我市招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生源地审批办法和黑名单制度。目前,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向我市各县(市、区)审批招生计划。 

  2.关于市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各地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丽水市委确立的“跨山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实际,依据“控制规模、逐年减少”的目标,积极稳妥实施协商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跨县(市、区)招生的,主动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三、建立健全规范招生相关制度 

  1.健全招生政策宣传告知制度。各地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事先告知家长,在选择市外民办学校时,务必了解市外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是否已经纳入我市生源地招生计划,是否具备跨区域招生资格。各地教育局应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2.建立学生学籍流动通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过程监督,科学稳妥做好学籍登记、转接等各项工作。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学籍变动的分析工作,定期通报各地生源流动情况。 

  3.建立学生培养跟踪考核制度。建立生源溯源考核制度,对市内跨县(市、区)就读的学生,按初中、高中两个学段,进行溯源跟踪比较,健全以实际就读高中情况转接高水平大学录取的客观评价机制。 

  4.完善新生无纸化入学报名制度。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梳理入学政策,完善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预警机制,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在线报名平台,实现户籍、不动产等各类政务信息充分共享。2020年4月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面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报名无纸化。切实消除入学政策不直观、纸质证明重复交、家长彻夜排队等现象。 

  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 

                             

    

  丽水市教育局 

  2019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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