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丽水市应急救灾中心是丽水市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为加强该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确保质量创优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目标及实现
一、工程质量目标创优
丽水市应急救灾中心工程建设质量目标是确保“九龙杯”优质工程,争创“钱江杯”,具体目标如下:
1.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是项目经理。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是总监理工程师。
2.加大管理力度,针对本工程依山而建、土方数量大、环保要求高的特点,重点控制隐蔽工程、砼质量及外观、工期较紧等易发问题。
3.杜绝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质量目标实现办法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规定,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的原则,坚持严格抓好每一道工序,控制分项工程质量,以检验批工程质量保证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三章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总体控制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参建各方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工程质量自控、监控、管理和监督的制约关系,坚持质量第一,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1.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主管部门是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处,其具体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的代表机构是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质监检验站。各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阶段都必须接受并配合其监督。
2.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发公司)、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派驻机构在本项目称“监理部”)、试验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本项目承包人)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主体。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受丽水市民政局(即本项目业主)委托代理行使工程质量全面管理职能,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对市水发公司负责。
二、各方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
1.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监理单位监控质量和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全面进行监督管理。
(1)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的管理,办理各种有关质量管理的审批手续。
(2)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市民政局应创造各种条件,提高和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树立监理权威,支持监理正当行为。同时,坚持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并重。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审批《施工监理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监理部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层层签订质量责任合同,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适时检查。对现场材料、施工工艺、成品质量、交验程序、质量台账及内业资料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督促及时纠正。
(5)与工程建设同步对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6)组织或配合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
(7)对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加强教育,提高质量意识。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展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质量意识,以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搞好工程建设。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1)必须对所承担项目的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对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质量上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处理。
(2)建议并落实项目设计人员质量责任制,委派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为工程建设服务,开展巡回检查,发现自身的设计质量缺陷,进一步搞好优化设计工作。
3.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重要环节,监理办及其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严格按照《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本项目的《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以及有关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规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函件,积极认真地开展质量监理工作。对监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监理部应按照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任务,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各层次相应岗位的管理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其人员资质应满足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更换人员及设备需经业主审核,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调整。
(2)监理人员必须坚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开展工作,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感。
(4)监理部必须制定各项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及制定明确的奖罚措施。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监理部要经常巡视检查现场施工质量,通过检查对监理人员工作作出客观评价,并进行必要的奖罚和处理。
(5)监理部进场后应认真结合项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规划》报市水发公司审查通过后实施,《监理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市水发公司备案。
(6)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承包人质保体系建设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理合同。要注重细节管理,并加强对承包人自检频率的监督,必须保证对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要工序的旁站监理,做到“全方位巡视,全过程旁站,全环节检查”。
(7)监理部应严把材料关、工序检验关、施工工艺关和计量关。并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如实、及时向水发公司及相关主管单位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4.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1)必须对所承担的项目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2)建立并落实项目试验检测人员质量责任制,及时选派有经验的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服务,为工程质量检测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数据。
5.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其质量自控能力和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所在。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承包人的基本要求是:
(1)全面负责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自觉接受水发公司和监理办的监督和指导。
(2)落实项目经理部施工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建议自检体系和质量管理考核机制,将经济利益与质量挂钩。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设施进场,不得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制定并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台账。
(4)建立和落实质量奖罚制度和措施
承包人必须制定质量奖罚制度和处理措施。对自检、监理检查、市水发公司检查所发现的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采取必要的奖罚处理措施,以调动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责任感。注重对一线操作工人的质量再教育、技能再提高工作,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不断激活作业班组质量细胞,提高质量创优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第三章 保证工程质量的各项制度
一、施工图核查制度
要求各承包人进场后立即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会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核对,将发现的问题和疑问形成书面材料报监理部和市水发公司,由市水发公司与设计单位联系在进行设计交底时解决或专项解决。
二、施工图设计交底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做好各阶段的设计交底工作,并就承包人和监理部提出的设计疑问进行答疑,此项工作由市水发公司协调组织。
三、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在施工准备阶段,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各项目部负责初审,监理部复审,并报市水发公司核备。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关键部位施工技术方案,必要时聘请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以确保施工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靠性。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资源的投入、测量放样、材料试验等逐一严格把关,施工准备不充分的一律不准签发开工令。
四、监理工作程序交底制度
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就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理程序进行交底,以保证今后工作的顺利进行,此项工作要在开工前进行。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就该分项工程的监理程序及质量控制标准和施工控制要点进行交底。
五、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能力核查制度
承包人、监理部进场后必须将主要管理人员、所有监理人员的资质(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主要机械设备到位情况汇总附文报市水利发展公司(建设工程部)核查,核查后市水发公司将退回原件。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更换,必须提报水发公司并取得水发公司的同意,否则将视为违约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于承包人不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监理部和市水发公司有权要求更换。对于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市水发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处理。对于职业道德差,存在严重问题的监理人员除清退外,同时上报建设管部门。
六、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负责人、质检人员、施工员、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予以签认,并作为正式开工的必要条件。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往往不是一次完成的,对于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工艺、质量问题,将继续进行技术交底的指导工作,直至完善为止。
七、工序交验管理制度
工序交验的管理是实现工程目标的最重要也是最繁琐的工作,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工序交验管理工作。工序交验的程序如下图:
一道施工工序完成 |
↓
施工员自检合格 |
↓
质检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 |
↓
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签认 |
↓
进入下道工序 |
对于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或同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无论其上道工序是否合格,监理工程师均有权要求其返工。
八、施工工艺管理制度
施工工艺的可行、合理性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要求监理部要认真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方案,并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旁站。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混凝土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的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不断总结完善施工工艺。对于必须进行工艺试验来确定施工工艺的工程,如混凝土浇筑工艺,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试验程序进行,施工工艺未被批准前不得全面开工。工艺试验程序如下图:
承包人依据技术规范提出工艺试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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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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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艺试验 |
↓
承包人根据施工质量检测情况提出合理的施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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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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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面施工,并不断总结完善施工工艺 |
九、标准化施工管理制度
标准化施工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必须认真抓好标准化施工管理。
1.施工管理、质检人员到位,杜绝以包代管,严惩偷工减料,严惩弄虚作假。
2.砂浆不得采取人工拌和,中砂过筛,必须使用砂浆搅拌机。全部砼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砼罐车运输。对砼搅罐车运输车确实无法到达的通道及零星砼工程也必须采用砼搅拌机就地拌和。结构物砼浇筑必须使用大体积(面)模板或整体模板。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3.实行标示牌管理。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标示牌实行统一管理,标示牌必须标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及控制标准,专监、监理员、施工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姓名。
4.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了便于管理,要求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现场施工员、安全员、所有监理人员、市水发公司管理人员在岗时间必须佩戴上岗证。
十、工程首件制
对主体的砼结构工程,必须执行“首件制”,即首件实体典型施工总结,如各施工的第一根灌桩、第一根立柱、第一片梁板等。“首件制”为的是验证原始施工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施工工艺的可靠性、施工操作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质量的符合性,通过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正,进一步完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对内外质量达到精品工程标准的,市水发公司将及时予以表扬,并组织其他承包人参观、学习,进行技术交流,大力推广,形成同类型结构的标准化施工工艺。对没有执行“首件制”施工的,一律不准进入同类工程大规模施工。
十一、原材料台账审核制度
抓住源头,把好原材料关,为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建立原材料(如钢材、钢筋、砂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的台账登记制度,对原材料的产地、出厂日期、质保书、产品合格证、进场(入库)数量及日期、进场检验结果、使用时间及部位、各过程责任人等逐一进行登记造册,经监理部进行审核,指挥部可随时检查。
十二、工程技术人员再教育制度
人的因素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关键因素,也是最具开发潜力的因素,因此抓好全员质量意识、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学习工作是保证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承包人、监理部、市水发公司都应定期组织自己人员进行质量意识、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习工作,市指挥部将不定期聘请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对承包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必要的参观学习。
十三、竣工文件管理制度
竣工文件是工程质量的真实体现,因此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抓好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承包人进场后,开工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的规定并结合合同工程的特点,对工程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经监理部审核通过后批准执行,并报市水发公司及质监部门备案。施工质保资料及监理抽检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归集,其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为保证各类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要求及时将其进行分类归档看,并及时整改资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四、奖罚制度
1.水发公司、监理部根据日常对基础、土方回填、梁柱板、屋面的施工及试验检测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规范的将进行处罚。
2.根据日常巡视检查、季度检查及整改情况,在立功竞赛中予以评比,检查、评比工作应真实、公正,具体奖罚办法见立功竞赛考核办法。
十五、建立现场全面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
由市水发公司组织,监理部和项目部配合参与,建立现场全面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对现场工程质量及内业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某些专项工程,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十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时限、分类报告及调查处理按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质量缺陷的处理办法
(1)各承包人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
(2)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撤换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改正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3)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经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抄报市指挥部,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处理合格隐患消除后,方能发复工指令。
(4)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上报市指挥部。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断、并确定补救方案。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水发公司。
(5)交工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承包人未能按期完成,或故意延误、或对质量缺陷工程拒不处理的,经市水发公司同意,由监理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缺陷工程的修复工作,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缺陷责任期满后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将按国家有关质量法规执行。
十七、中间和最终产品验收制度
1.结构中间验收
中间主体验收: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中间主体申请后,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汇总了各道工序的自检记录、交接单;测量和检测、试验结果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交验单;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质量评分和质量等级评定;质量保证资料要完整齐全。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工程结构全部完成,首先由承包人自检,确认合格后,向监理部书面报告要求检查确认。如监理部验收合格,则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向市水发公司报告要求进行“结构中间验收”,市水发公司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组织主体验收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装饰工程施工。
2.结构工程移交
监理部和接收方应严格把关。移交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然后向监理部上报“移交申请报告”(附自检资料),经监理部复检后上报市水发公司。监理部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组织好接交双方进行移交,除了对自检资料进行核对外,还要组织双方进行必要的量测和试验。如有遗留问题,由监理部组织协调解决。只有经过接交双方签字认可,才能由移交单位移交给接收单位。
3.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发〔2006〕47号)及关于印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进行。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第五章 附则
一、 本办法由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是对“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细化,如有冲突,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