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精神,以及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等机构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0]4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聘请保险经纪机构协助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工作。现将遴选养老保险经纪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经纪机构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在民政、财政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丽水市养老机构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统保规划、工作方案;
(二)根据丽水市养老机构行业风险特点和需求,协调保险公司制定适合各类老年人和各级养老机构的养老保险方案,厘定合理费率,建立科学的费率浮动机制;
(三)协助制定保险机构采购条件,协助签订保险协议、保险公司共保协议;
(四)与保险公司共同为投保养老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协助养老机构办理投保、理赔等服务;提供24小时保险咨询服务。
(五)建立养老保险赔案数据库,定期向政府部门提供养老保险投保情况、赔付情况、养老机构风险管理情况,提出规范养老质量安全管理、防范养老服务纠纷发生的建议;
(六)组织建立丽水市养老服务第三方纠纷调解中心。
二、丽水市养老保险经纪机构遴选条件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参加,具体条件参见遴选养老保险经纪机构评分表。
三、申报机构准备资料
(一)拟承担我市养老保险经纪机构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与遴选养老保险经纪机构评分表内容相附的证明材料、调研报告、实施方案、服务方案等;
(三)自行准备不超过20分钟的多媒体汇报材料(20分钟),用于现场评选。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申报机构请于2020年10月14日10时前将申报资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救助处(裙楼316办公室)。定于10月14日上午10时在市行政中心裙楼304会议室召开遴选评定会,请各申报机构负责人或代表按时到会,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联系人:王伟军
联系电话:0578-2090910
附件:
遴选养老保险经纪机构评分表
说明:
1.投标公司须提供公司和分支机构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声明及承诺书;
2.本次遴选1家保险经纪机构,按评委综合评分排序;如两家或以上投标公司总分相同的,按实施方案、服务方案、答辩得分依次排序;如上述各项得分仍相同的,上报局办公会议确定。
3.本次遴选服务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