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20-12253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及市直学校(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文件精神,制定市直教育系统因私事出国(境)报备人员证件管理规定如下:
一、教育系统因私事出国(境)报备人员类别
(一)市教育局机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工会公务员。
(二)市直学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列入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内容
证件管理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因私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
(一)市管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私护照(通行证)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统一管理,具体要求依据《关于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丽组通〔2018〕7号 )。
(二)教育局机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工会公务员;市直学校(单位)班子成员的因私护照(通行证)由市教育局人事处统一管理。
(三)列入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的因私护照(通行证)由所在学校(单位)统一管理。
(四)登记报备人员需要领证出国的,须填写《丽水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申请表》。申请表经批准后,交由保管部门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登记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相关部门保管。
(五)如护照(通行证)需换发,登记报备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一定程序予以办理。副处级以上干部须经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人员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在领到新护照后必须在10天内将新护照交由相关部门保管。
(六)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报请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过期护照(通行证),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取回。
三、有关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因私护照(通行证)。对因遗失不能按时上交的,须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所在学校(单位)出具证明;对正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和已出国(境)尚未返回的,由所在学校(单位)出具证明,对返回日期做出说明,对上交日期做出承诺。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所在学校(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对取得外国国籍的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学校(单位)出具证明后,可自行保管因私护照(通行证)。
2. 建立联络员制度。市直学校(单位)应明确处室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和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