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丽编办〔2024〕16号),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上级关于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
(二)承担市本级政务服务管理的工作指导、业务协调辅助工作。负责拟订政务服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办事流程和管理办法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政务服务、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指导各分中心、县(市、区)政务服务、企业综合服务及基层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
(四)承担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动态管理进驻(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辅助工作。
(五)承担市本级政务服务、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综合窗口受理和导办服务。
(六)负责市本级政务服务、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驻部门窗口及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负责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协助有关单位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担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监督指导行政辅助工作,负责市本级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的管理、协调和特殊人群免费预约代办服务工作,协调落实跨层级、跨部门联动代办服务工作。
(八)承担组织协调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行政辅助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
(九)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安全管理。
(十)负责单位安全、卫生、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一)完成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