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5800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0〕82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地震应急预案》《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4.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4.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4.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
9 附件
9.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9.2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市委、市政府建立以书记为组长、市长为第一副组长,市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丽水军分区副司令员、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丽水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工作;
(2)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较大及以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5)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
(6)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
(7)完成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2.3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监测
3.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3.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 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结果报告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单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3.2.2 预警分级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 预警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社交平台、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内容。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不发布,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3.3.1 黄色预警响应
自然资源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自然资源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视情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4 风险识别管控
3.4.1 风险识别
汛期,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会商研判,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研判结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有关单位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自然资源局应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及时发至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并抄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4.3 风险管控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4.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政府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系统上传书面材料。其中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上报至省、市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省委省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的延后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提出建议,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风险提示单,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
(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部署调度;
(4)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和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指导会商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等工作;
(6)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7)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工作动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或事发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工作动态。
(8)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提出建议,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较大地质灾害灾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丽部队、专业技术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6)防御响应时,市自然资源局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7)防御响应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区所在地,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按《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5.3.4 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按《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各地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市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浙江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重点市、县(市、区)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市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8月21日印发的《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政办发〔2017〕85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9.2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附件9.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涉外服务等事务。
2.市发改委:指导地质灾害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地质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质,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
3.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指导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市支援经费。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的技术服务和监测设备保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所属地质灾害应急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救援;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负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12.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
13.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水情水文监测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15.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16.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19.市大数据局:推进落实包括应急指挥平台在内的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建设数据整合开放共享统一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
20.丽水军分区: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并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用兵要求,归口协调驻丽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积极参加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1.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22.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组织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3.丽水银保监分局: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参保和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5.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26.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27.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附件9.2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抢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及生活、治安和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丽水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指挥机构
3 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5.2 安置受灾群众
5.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3 应急结束
5.14 应急工作总结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制度保障
8.5 社会动员保障
8.6 避灾场所保障
8.7 基础设施保障
8.8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10 附则
10.1 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10.2 奖励与责任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1 附件
1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1.2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分管地震工作副秘书长、丽水军分区副司令员、市科技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丽水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2)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组织推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建立地震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地震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地震级别和灾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统一发布地震灾情;
(4)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5)统筹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专业救援队伍;
(6)指导协调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地震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7)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综合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
(8)组织开展并指导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地震减灾救灾工作;
(9)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震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2.2 县(市、区)指挥机构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分级与响应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本预案的规定。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按《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I、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要根据灾情实际,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可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者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分别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抗震救灾工作。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
市科技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负责建立完善地震监测系统、烈度速报与地震预警系统,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地震发生后,市科技局根据省地震局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快速报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基层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灾区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和地震主管部门及时核实灾情,将掌握收集的灾情、震情等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科技局等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灾情初步评估,收集、核实、汇总灾情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政府,并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或接待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办或市台办、市文广旅体局,同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涉外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要迅速报告省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灾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有序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和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直升飞机等救援装备,搜救掩埋被困人员,转移运送受伤人员。严密组织救援行动,合理分工,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5.2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凭人员转移“码”领取救灾物资,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3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主管部门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工作站,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配合做好国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相关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应对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财政、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5.1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14 应急工作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按《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先期保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6.2.2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灾区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政府要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设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协调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灾情通报后,按照各自预案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结合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信息,召开地震应急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调运准备,协调救援队伍、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6.2.3 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研判地震灾害的级别,启动市级地震应急Ⅲ级应急响应,在灾区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若干工作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有序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1)协调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兵力参加抢险救灾,选派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通过救援“码”,赶赴灾区抢险救援。
(2)开展伤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航空救援力量转移被困群众、运送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组织调拨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重要建筑的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7)派出地震现场应急、震害评估、余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无关人员和车辆前往或途经灾区,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相关工作,及时报告信息;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3)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确保灾害现场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及时收接、报告、传达信息。
(14)其他重要事项。
6.2.4 现场指挥部工作
(1)了解灾区一线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为灾区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情况会议,各工作组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报告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8)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3 一般地震灾害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及时收集掌握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震情和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灾区政府的请求,派出工作组和专家,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拨调运抗震救援物资装备,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 恢复与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或指导灾区编制。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航空救援等专业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发挥“浙江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指挥调度等功能,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信息齐全、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信息化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情快速评估与动态更新、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确保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级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 制度建设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完善具体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8.5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
8.6避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对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要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7 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和各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广旅体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市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科技、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市市区、县城、人口密集地区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科技局加强震情跟踪监视,提出趋势研判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有关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谣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传言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平息传言工作。主要采取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分析成因和背景;
(2)地震主管部门判断震情趋势,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及时澄清事实,解除群众疑虑;
(3)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对事件发生地宣传机构进行指导,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4)当地公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进行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视情派出工作组和专家协助当地党政府做好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应对处置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10 附则
10.1 预案编制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和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迟报、瞒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31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06号)同时废止。
11 附件
1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11.2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附件1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涉外服务等事务。
2.市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地震监测和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质,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
3.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市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措施和建议;负责抗震救灾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指导抗震救灾的宣传工作;承担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研究。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经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7.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指导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预防、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市支援经费。
9.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所属地质灾害应急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参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10.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负责指导地震灾害引起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建设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控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排险抢修;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
12.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3.市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5.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16.市文广旅体局: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和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7.市卫生健康委: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市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20.市大数据局:推进落实包括应急指挥平台在内的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建设数据整合开放共享统一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
21.丽水军分区: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用兵需求,归口协调驻丽部队、区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行动;协调战区空军为地方救灾飞行力量开放空域或空中管制;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2.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协助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摄影,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23.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组织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4.丽水银保监分局: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参保和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26.国网丽水供电公司: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27.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
28.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丽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及铁路投送工作;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水利局、丽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丽水银保监分局、丽水电业局、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5.现场监测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县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震害评估组。由市科技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丽水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水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水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指挥机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市减灾委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丽水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1.2 市减灾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县(市、区)指挥机构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市减灾委的组成,成立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部门。
3 灾害救助准备
科技、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4.1.2 在灾情稳定前,市、县应急管理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驻丽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驻丽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驻丽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丽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志愿者等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2 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改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火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帐,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县〔市,区〕数据)报省应急管理厅。
6.3.2 开展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省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
6.3.4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各级应急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市、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建立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减灾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2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9.1
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2.市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并向省发改委报告,争取国家、省对我市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质,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
3.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5.市科技局: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负责地震防治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7.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指导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9.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10.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1.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13.市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5.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和救灾所需油料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6.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国家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18.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丽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调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并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20.市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21.市大数据局:推进落实包括应急指挥平台在内的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建设数据整合开放共享统一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
22.丽水军分区: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调驻丽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市武警支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4.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25.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26.丽水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2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