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0-03000 文号 丽集复〔2019〕19号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等4人不服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0-04-02 10:3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丽集复〔2019〕19号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编号为(缙)201902002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申请人称: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房及周边市政配套项目-东渡雅村安置点及雅居路工程(简称东渡雅村项目)于2019年2月1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同月12日,丽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于同月18日进行了回复;四申请人系丽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于同月22日联合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同月26日受理投诉,并于同年3月12日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投诉。四申请人认为:东渡雅村项目的招标条件及部分评分分值的设置不符合《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丽公管办〔2017〕4号,简称市评标办法)的规定,其中企业资质评分标准的规定明显排斥了部分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明显限制或降低了部分潜在投标人的中标概率,企业荣誉评分标准的规定可视为对某些特定企业量身定制,项目经理业绩评分标准的规定缺乏实际依据,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且显著不合理,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违法,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并对东渡雅村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2月22日,四申请人联合向被申请人投诉;同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基于四申请人系丽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实质上参与了前期的质疑,按规定进行了审核,于同月26日予以受理,于同年3月11日作出不予支持的投诉处理决定,并于同月12日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根据东渡雅村项目的建设内容,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是最低的、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投标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明确将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的制定赋予了招标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设丽水市级企业荣誉称号加分项、设定企业资质等级加分项、企业信誉、拟派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规定不违反招投标法等规定;通过查询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018年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单,同时具备房建总承包壹级和市政总承包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就有40余家,具备充分竞争条件,没必要要求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符合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东渡雅村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设定的评标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招标单位缙云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发布东渡雅村项目招标文件;次日,丽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向招标人提交质疑函,认为招标文件中“一、项目经理与资质证书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二、其评标办法中:……2、企业信誉(3分):企业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得3分;企业获得浙江省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得2分;企业获得浙江省内市级优质工程奖得1分……”,而市评标办法中“关于施工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规定为:……2、企业荣誉(3分)。获得‘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得3分;获得‘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丽水市开拓市优胜企业’称号的,得2分;获得‘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丽水下属县(市、区)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得1分……”,“认为第一条限制技术负责人投标不合理,招投标法中没有规定。第二条……有部分评标分值的设置”,不符合市评标办法的规定,“故对此提出质疑”,“该项目的评分办法和分值设置依据又是什么”;招标人于同月18日收到丽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质疑函后,于同日进行答复,针对质疑事项(一)称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质疑事项(二)称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条例制定本次招投标评分办法和分值;同月22日,四申请人共同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主张1、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明显排斥了一部分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明显地限制或降低了一部分潜在投标人的中标机率”,“是否是为给某些企业量身定制,提高他们的中标率?”2、招标文件对企业信誉(3分)的设置中,“企业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得3分”无加分依据,反而是市评标办法规定“拟派投标的项目经理承建过‘鲁班奖’项目的得3分”更加合理,“招标人无相应依据而自行设定此评标加分项,不知是何目的?”3、“拟派项目经理承建过类似工程(政府投资)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5 万平方米,每个得0.5分,最高为1分。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60050平方米,在此设置15万平米的业绩条件明显缺乏依据,我们认为是设置特定的加分门槛”,与招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精神相违背;4、“以上倾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和加分设置将导致部分潜在企业无法参加投标或者无法中标,同时极易被具有上述特定加分条件的企业所操控……”四申请人请求“一、按照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06号)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丽公管办【2017】4号)文件要求设置投标人资格、重新设定资信分值。二、请求相关主管部门对此次招标条件的设置进行核查,还丽水企业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环境。三、按照《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之后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2018版计价依据。”同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了四申请人的上述投诉,次日招标人进行了答辩;同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为东渡雅村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设定的评标标准不违反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以支持;次日,被申请人向四申请人送达了投诉处理决定书;四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东渡雅村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东渡雅村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关于东渡雅村项目质疑函的答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书、投诉受理决定书、关于东渡雅村项目招标投诉的答辩、受理编号为(缙)201902002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招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该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故本案四申请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向被申请人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虽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丽水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参与了前期的质疑,但行业协会的行为不等同于会员单位的行为,凭此不足以认定四申请人参与了前期的质疑,且通过比较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的内容可以发现二者亦不相同,故应当认定四申请人在投诉前未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综上,四申请人的投诉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现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适用法律依据有误,本机关予以指正;但其投诉处理决定并未额外增加申请人的负担、减损其权利,故结论并无不妥;为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