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建言献策
关于公开征求《 丽水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4-07 11: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丽水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10楼,丽水市就业服务中心,请在信封上注明“丽水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字样;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139082。

三、联系电话:226121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8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7日


丽水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规范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9〕4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和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四条  对个人的补贴,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对培训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或单位代个人申请的补贴,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法定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本市就业创业或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对口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参加培训,对口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参加培训,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开展岗前适应性培训和转岗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一年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企业招用超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参照普通企业职工标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愿望的重点培训对象、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并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市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项目制培训补贴。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培养技能人才的企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上述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其应缴最低标准的60%。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单位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对于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可延至3年。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限内的,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市本级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按5000元标准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按3000元标准补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按上浮20%执行。

第八条 岗位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财政定额补助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及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村(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企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对象扩展至毕业年度大学生。对见习基地(单位)为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对象开展见习工作,可按规定享受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的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三)见习期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对象开展见习工作,按规定享受补缴养老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招用后单位可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为其缴纳的见习期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中,对来自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以及孤儿、持证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一 条 创业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本级补贴标准为5000元。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以上两项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上浮20%。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成功注册开业且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其中:入驻市本级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在市本级创业、未入驻经认定创业园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其他重点人群每年按实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

(四)创业园建设补贴。被认定为市本级创业园的,根据A、B、C类分别给予每年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设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创业孵化补贴。经认定的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企业建设补贴期满后,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开展创业示范园评选认定,对获得市级创业示范园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对经认定的市本级创业项目库优秀项目,按每项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八)创业大赛奖励。参加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解决住房问题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中的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住房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毕业证书落款时间起至办理失业登记时间止)在我市灵活就业,本人、配偶及父母在创业就业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无产权住房)的,给予其每年3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中的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住房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自毕业证书落款时间起至办理失业登记时间止)在我市自主创业,本人、配偶及父母在创业就业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无产权住房)的,给予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按年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中的补贴。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补贴。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相关服务,事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后,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

(二)组织对口地区贫困人员来丽就业服务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对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组织的劳务协作,成功组织对口地区贫困人员来丽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且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具体范围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补贴、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奖补和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规定的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培训示范基地一次性补贴,《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规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它本通知未列入、但市级以上文件有规定的补贴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项目(试行)

序号

项  目

服务内容

1

就业创业课题研究服务

就业创业政策、标准化建设和培训项目

开发等课题研究。

2

就业创业信息

分析评估服务

就业创业工作满意度调查及分析评估、就业创业工作监督监理;就业创业资金审计核查;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分析和就业创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等。

3

就业创业能力测评

为劳动者或企业开展就业创业能力测评、制定改进方案等

4

公共就业服务

托管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务品牌区域运营中心;组织大型公益招聘会、专题巡回招聘和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为重点人群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劳务协作、山海协作、校企协作和对外人力资源交流合作等。

5

公共创业服务

托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创业大学(学院);组织就业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创业项目展示活动;组织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举办创业大讲堂(含创业讲座、创业沙龙)活动。

6

就业创业信息化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和维护;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服务器租赁和维护运营等。

7

就业创业宣传服务

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组织就业创业典型和项目评选;设计制作就业创业宣传物料和宣传片等。

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

培训类别

培训项目

级别

工种(职业、项目)

补贴标准

级别

补贴金额(元)

职业资格培训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A

车工、铣工、焊工、电工、铸造工、锻造工、钳工、磨工、汽车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工

初级工

1400

中级工

1800

高级工

2500

技师

3500

高级技师

4500

B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冲压工、电切削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锅炉操作工、金属热处理工、制冷工、防水工、钢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手工木工、架子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

初级工

1200

中级工

1600

高级工

2000

技师

2800

高级技师

3600

C

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美容师、美发师、保安员、茶艺师、评茶员、育婴员、保育员、有害生物防制员、安检员、安全评价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初级工

900

中级工

1200

高级工

1500

技师

2100

高级技师

2800

D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除上述A、B、C三类外的工种

初级工

700

中级工

1000

高级工

1500

技师

2100

高级技师

2800

专项职业技能类

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核发的证书

初级

800

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安全技能培训

以主管部门核发证书为依据

新证

500

复审

200

项目制培训

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为依据进行补贴

每课时25元,不超过1000元

企业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

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或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300

创业培训

创业意识培训

600

SIYB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

1500

乡村振兴合作带头人培训、“互联网+”创业培训、地方开发创业培训项目

最高不超过1500元

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

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企业新型学徒制

职工学徒

培训期满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工

4000

中级工

4500

高级工

5000

技师

5500

高级技师

6000

学生学徒

培训期满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企业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000

其他说明:1.2021年底前,被列入受经贸摩擦影响企业清单中的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可参照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30%。

2.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一年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3.本清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4.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市人力社保局与财政将不定期对该清单进行调整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