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5355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主要依据《关于建设系统地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丽地价[1994]40号)、《关于丽水市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丽地价费[1998]72号)、《关于丽水市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处理费标准的批复》(丽价[1999]15号)等文件,其中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宾旅馆等住宿业基数为15至30元(铺位加收0.2元/辅•月,餐桌加收1元•月)、酒菜店、饮食店基数10至20元(餐桌加收1元•月)、歌舞厅影剧院10至30元/月、临时摊点3至8元/月、商店及其他经营服务单位基数为6元/月•店,单位垃圾自运到处理场的处理费为8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