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20-04872 | 文号 | 丽农发〔2019〕100号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01 15:2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丽水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28日
丽水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6)《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7)《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8)《丽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农机事故现场处置主要依托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农机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理清农机部门、其他配合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人)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农机事故现场处置按照事故级别分级管理,主要依托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
(4)立即响应、有效处置。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及事态发展,快速、有条不紊推进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落实。
1.5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I级)、重大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机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本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
2.2.市级工作机构
2.2.1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即为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安委会组织对较大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审议批准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负责协助处置重大以上农机事故;指导、协调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
2.2.2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养殖业与农业机械化处,作为应急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并指导处理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演练及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局分管农机化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继任者自动承接相应工作职责。
2.3 县级工作机构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本辖区一般以上农机事故,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等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农机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由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与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按到场参与应急救援部门的时间和层级逐级移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拟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2.4.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4.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品安全隐患的,确保自身安全下,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封锁危险场所,疏散人员,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协助公安部门共同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4.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负责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按需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对农机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评判和定性等工作。
2.4.4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3 预防、预警、报告机制
3.1事故预防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有针对性制定农机事故防治对策,提升农机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3.2预警行动
县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农机事故的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3.3信息报告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在接到事故报告核实后,迅速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马上将事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逐级上传《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市农机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厅农机化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核定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4.1.1Ⅳ级响应。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其中,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2Ⅲ级响应。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也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理。
4.1.3Ⅱ级响应。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的,省级重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安委会领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市、县农机应急领导小组也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1.4Ⅰ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由农业农村部或省安委会启动实施Ⅰ级响应。省级农机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赴现场,配合农业农村部或省安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市、县农机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3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公安、急救、消防、保险等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地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以妥善处理事故时,可以由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指派同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市、县农机应急处置人员或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其他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事故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12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
4.5响应终止
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状态,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向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经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设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及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观摩演练,锤炼救援队伍素质,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
6.2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落实演练、宣传培训经费,保障应急救援交通车辆。做好日常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响应装备器材齐全完好,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6.3协作部门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与公安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急预案的对接,确保发生农机事故后,应急救援涉及的救护、治安、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能迅速有序展开,伤员能迅速送治,救援物资、器材和救援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4技术保障
涉及农机事故的技术鉴定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6.5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适应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各种情况的调整和变化。
7.2有关规定
7.2.1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得到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的,事故快速报告参照以上第3.3条规定执行。
7.2.2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当地政府要求农机部门配合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农机部门应积极配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丽农发〔2019〕10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