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对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进行公示:
案例1:
包厢吃火锅引中毒 消保出面维权和解
【案情简介】2019年4月26日晚,消费者王某和朋友10余人在遂昌邱味相投餐饮店包厢内用餐,火锅是用木炭加热的,因门窗关闭开着空调,导致王仙丽当场晕迷,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其它两位朋友也出现比较严重的头晕、恶心等症状。3人经医院血液检测,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所幸经过治疗,3人均无大碍。事发当晚,商家承诺会妥善处理此事,并答应对消费者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赔偿,但等消费者休养好之后去找商家要求赔偿时,商家的只答应退还餐费,支付医药费,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理会。于是投诉要求商家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8580元,赔偿其他一行7人精神损失费7000元,退还当晚餐费560元,3人医药费2076.16元。合计金额18216.16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医院就诊病历及诊断说明,认为王仙丽3人可以要求商家进行一定的赔偿。但同时指出,鉴于王仙丽等人并未因此事件住院治疗这个关键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仙丽等人的赔偿要求有些地方欠妥。工作人员耐心地双方沟通,商家最终同意支付消费者餐费、医药费、赔偿费等共计7136元,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该案是典型的消费安全权赔偿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经营者应当赔偿王仙丽等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案例2:
理清定金与预付款概念 市监调解把款退
【案情简介】张女士在缙云大万车行预付了30000元现金预订了一辆家用汽车,并签订了代购定单合同。合同上写明了车辆规格、交货日期、交货地址、付款方式,其中付款方式:乙方预付人民币30000元 ,作为购车定金,提车时付清全部车款10万元。后因张女士想更换车型双方未谈拢。双方就是否返还先前已付的30000元起争执,协商不成,张女士打了12315投诉举报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缙云市场监管局五云所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调解,车行提供了相关合同,表明张女士已在所有合同上签字确认,并称按照契约精神,车行不退定金没有错。张女士表示在看车中,商家让其先交付定金才能享受到车的优惠,结果算下来不但没优惠,还贵了,但此说法车行不认同。就整个交易过程因无法还原,调解人员不予认定。调解过程中双方坚持各自观点,一个要退一个不退。
调解人员听了双方的陈述后,告知车行法律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终经营者同意将多出的10000元退还给消费者张女士。
【案例评析】在日常接受服务或者购物时,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预交定金的消费项目,但定金到底交多少,一般都由经营者说了算。很多经营者为了促成生意,收取高于20%的定金,若消费者违约,这部分定金将被扣除,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诸多消费纠纷 。
特别提醒消费者:预付定金时要谨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3:
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木地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一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反映在刘雪云经营的青田雪云建材商行购买了实木地板,经营者包安装的。但是安装好后发现踩在地板上就有响声(咯吱咯吱响),第一次和经营者协商,经营者表示重新安装后肯定该问题就解决了,但是二次安装后还是有这个响声,现经营者就是各种敷衍不处理问题。消费者表示不想再第三次重装了,地板寿命肯定都会有影响的。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了解,消费者所购地板总价值2.8万元,已实付2.2万元。起初出现异响问题时,经营者给出了安装工艺导致问题的存在,提出重新安装并保证能彻底根除问题。二次安装后的一个星期异响又重新出现,经营者通过仪器检测分析为含水率下降导致,希望通过增湿技术提高含水率,消费者不认可,认为第一次安装的工艺并未符合承诺的标准(使用了枪钉而非木板钉),已造成木地板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处理。最终,经江南消保分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地板经营者做退货处理,退还消费者2.2万元的费用。
【案例评析】此件投诉为典型的装修类消费纠纷。目前装修类投诉因涉及金额大,往往双方矛盾深、调解难度大。而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均有检验合格报告等质量证明材料,使得消费者维权更为被动。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销售的地板的确带有检验合格证,但是经营者提供配套服务并未达成承诺标准或造成产品损坏的,那就应该要承担相应的退货、更换、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