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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0-02587 文号 丽司〔2010〕5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8 15: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律师工作处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本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浙江省公职律师试点方案》、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在政府部门任职,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公职律师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立公职律师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公职律师的法制业务培训和其它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资格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及年度考核。 

公职律师所在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执业的日常性监督,为公职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保障,承担公职律师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费用。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供职于政府部门的公务员; 

(三)从事法制工作、执业律师或从事其他专门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经省、市律师协会培训合格; 

(五)品行良好,符合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程序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公职律师执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最高学历证书; 

(四)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上岗培训结业证书; 

(六)两寸近期证件照片; 

(七)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 

(一)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开展调研,参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修改、清理和有关合同、法律文书的论证工作; 

(四)受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调查、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决定、行政裁决活动; 

(六)承担其他应当由公职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公职律师可以依法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司法行政机关及本人所在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服从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四)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 

(五)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外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办理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诉讼、仲裁、非诉讼等法律事务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职能部门出具函件或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出示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公职律师办理不属于本人所在单位的诉讼、仲裁、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应当经过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意。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研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因工作需要调到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工作调动后三十日内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公职律师因工作需要调到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工作调动后三十日内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并上缴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变更、停止执业的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程序报请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回或者吊销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不适合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影响律师形象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的; 

(六)调离政府职能部门或不再从事法制工作的; 

(七)未经年度考核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丽水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