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0-03443 | 文号 | 丽人社〔2019〕43号 |
组配分类 | 就业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社保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水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社保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应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工伤预防费预算管理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的支出。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储备金留存和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前提下,各地工伤预防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各地确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必须临时、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的,须由当地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商议,并经市人力社保局及市财政局审议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支出项目,虚报、冒领和套取工伤预防费。
第三章 项目申请、确认及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力社保局每年应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本地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告知社会。
第七条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由当地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各行业特点、各行业或各企业需求确定后直接实施。
各行业协会及企业可结合本行业或本单位工伤预防宣传需求,于9月底前向当地人力社保局提交需求建议。
第八条 属于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各级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当地人力社保局申报。
属于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工伤事故风险特点,于每年9月底前向当地人力社保局提交本企业急需开展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名称和所需资金预算,由各级人力社保局统筹确定培训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申报情况进行会审,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各级人力社保局确定的项目,由各级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申报方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应当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估验收、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等,并报统筹地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级人力社保局实施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可由各级人力社保局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结合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适当方式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人力社保局备案,人力社保局每年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评估。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第四章 服务条件和费用拨付
第十三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 十四 条 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根据实施进度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70%进度款,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整改合格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整改不合格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人力社保局在工伤预防项目确定中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聚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相对集中的企业、行业、工种、岗位、人群等重点领域,在组织实施中要根据事故风险的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培训方式和内容,提高项目实效性。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预防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促进预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建立由人力社保局召集,财政、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情况。各部门要将工伤预防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工伤预防工作常态化。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丽人社〔2019〕43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