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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20-13938 文号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8 10:3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司法局

丽水市司法局文件 

丽司提〔2020〕2号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李欣委员: 

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议》的提案(第104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专题部署,成立提案承办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出台了一系列的利企惠企帮企政策。早在2008年11月28日,市委市政府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级化环境服务于企业的若干意见》(丽委〔2008〕17号);201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丽水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3〕84号),《关于开展风险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丽政办〔2014〕0002号)、《关于开展2015年千名干部助推千家规模企业转型升级活动的通知》(丽委办发〔2015〕36号)、《2018年丽水市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方案》(丽委办发〔2018〕21号)、《关于建立市领导结对联系重点企业 “四张名单”制度的通知》(丽委办发〔2018〕50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8〕88号)、《关于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的通知》(丽委办发〔2018〕92号)等一系列发展企业、帮助企业政策文件。2020年5月20日,中共丽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0年丽水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要点》(丽改办发〔2020〕12号),《工作要点》第21条“完善监督执法体制机制”中明确“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探索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制度,2020年9月底前在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探索推行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012年,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质提速的实施意见》(丽委〔2012〕9号),对审批制度改革作了布置,在企业办事便捷、高效上进行了布置;2016年,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服务型政府建设“1113”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服务型政府建设“1113”行动计划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号),进行了贯彻落实。围绕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全面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的基础上,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服务质量,完善公共服务事项库、电子证照库、公共信用信息库为主要内容的“一端一号一窗三库”建设(统称服务型政府建设“1113”行动计划),有效解决基层群众和企业办事“找谁办、哪里办、怎么办”的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 

(三)采取了有力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今年以来,丽水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各方面对企业的复工复产、工人到岗提供了政策支持、人力和物力的帮助,使企业能够快速的恢复生产。如《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丽水卫健部门开展的“百名健康卫士助千企复工复产”行动、丽水市发改委出台三大举措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丽水市人社局十条举措护航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应急管理局向企业发出六个到位”和“六个必须”安全提示、丽水海关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十二项措施、丽水市司法局出台十条举措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其中丽水市司法局出台的十项举措的第九条“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检查。重点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推行情况进行督察。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的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避免随意执法和执法的畸轻畸重,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二、提案对策建议落实情况 

(一)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限制扰企检查 

1.坚持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日常执法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面推进2020年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任务的通知》,统筹制定2020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层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2.实施涉企检查报备。丽水市纪委丽水市监委出台了《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十项措施》,要求“坚持凡查必备,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实名举报投诉外,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一律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未经备案且违规开展的行政执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丽水市司法局据此制定了《关于实施全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涉企检查必须报备,并设计了报备的表格,自6月以来,已完成涉企备案38次。 

3.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1月份,市委依法治市办牵头改革办和民建市委会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年活动”,有十项举措。如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检查,重点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推行情况进行督察。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的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避免随意执法和执法的畸轻畸重,确保对企业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4.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今年,丽水市继续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证照分离”改革全市全覆盖,加大“照后减证”力度,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全面落实国家、省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清单事项、减少管理措施。聚焦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放宽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设备购置、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要求,清理在生态环境、卫生、消防、质检等方面的不合理经营条件,探索实行审批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等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推动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有效开展,2020年7-8月,丽水市司法局开展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 6 个重点部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审批监管情况专项监督,对11 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规范处理情况、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和改革配套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5.推进“无证明城市”改革。2020年6月30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丽水市推进“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梳理和清理证明事项,深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的“减证便民”改革工作,在水、电、燃气、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单位推进“无证明”改革,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和动态更新。确保在市域范围内,申请人到政府部门(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办事,无需再由申请人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不包括其拥有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而通过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无证明”办理。通过改革,实现从“减证便民”向“无证明城市”升级,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机制,推进柔性执法 

1.主动服务企业。深入企业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经营困难,抓紧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持续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针对性地研究落实帮扶措施。为此,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服务,如开展帮扶企业解困纾难一对一帮扶,对企业展开精准化、专题化的菜单式培训,展开企业法律讲座,帮助企业体检指导问题整改,在服务中宣传、在服务中执法、在服务中提升,减少企业违法、减少企业跑腿、减少企业走弯路。 

2.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积极开展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等主要涉企部门根据省局(厅)关于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制度(清单)积极落实,采取告知承诺、辅导、建议、提示、告诫、约谈、公示、回访等多种方式单独或综合运用,实现柔性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频次高的企业则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提升执法效能。 

3.研究制定《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事项目录清单》。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建立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有利于鼓励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编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了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梳理了“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17项事权事项,明确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的,免予处罚。拉开丽水市相关职能部门“轻微违法不罚”制度的制定序幕。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营商环境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此项工作,并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相信,在全市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丽水市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工作必将取得预期的实效。 

联系人:丽水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 林震 

联系电话:0578-2106368, 传真:0578-2106014 

邮编:323000 

丽水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2日 

主送:李欣委员。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政协提案委、市民革委、市生态 

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